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富民强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路径 (一)不断更新理念,改革立法模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为适应实现“两个率先”发展目标的需要,我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立法的第一要务,积极探索并形成了“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思路,制定了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清除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观念,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时代性。比如,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的过程中,对要不要设定“代治理”这一措施,我们提出适度的行政干预和充分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思路,主张对排污单位是否实行代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但代治理的单位不由环保部门指定,而由排污单位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选择委托。再如,我们在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过程中,为防止把安全监察简单归结为行政审批,对特种设备设置的许可事项,作了重新整合和简化。 2.把握地方立法重在实际操作的要求,求真务实,锐意创新,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我们在研究制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过程中,考虑到我省苏南和苏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有些要求在乡镇中目前无法做到,我们将条例的适用范围定为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建制镇则参照执行。又如,我们在研究制定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过程中,对文物保护法中所称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界定为“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这样就便于实际操作。 3.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表达意志相结合,坚持立法的公开性。我们坚持每一项立法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如我们在审核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仅省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就开了四次;在审核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协调会则多达六次,最终使争议双方一起会签;在审核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条例、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建立了与有关方面进行集体会商的制度。省政府领导亲自参与立法过程,是近年来我省政府立法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比如,在我省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过程中,吴瑞林副省长和黄莉新副省长亲自深入基层,深入农村,主持召开五次立法调研听证会,直接听取基层干部、普通农民的意见。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立法意见,已经成为立法的重要环节。南京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04年立法项目,对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提出的集中反映在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3件合理的立法建议予以采纳;该市还将拟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事先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此外,我省还对传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模式进行了改革,直接起草和组织起草了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办法、关于修改市容和环卫管理办法的决定等10件立法草案。 4.把握入世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注重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和谐配套与统一。我省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把修改和废止放在与制定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最近五年,先后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对全省967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45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废止地方性法规10件,修订44件;废止省政府规章92件,修订7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520件,修改2500件。二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及时修订了32件地方性法规,废止二件;修订政府规章19件,废止二件。三是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全省有关收容遣送的48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其中,修改18件,废止30件。四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我省正在执行的265件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自查自清,共废止规范性文件78件,修改43件。五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有关行政许可的项目、规定和实施机关进行集中清理,此项工作在6月15日前全部完成。 (二)创新执法体制,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着力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指导部门综合执法,加大了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机制创新力度。 在城市管理领域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我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重点。到目前为止,我省各个省辖市以及昆山、常熟等六个县级市,已经先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组建、运作和协调。昆山市在全国城管系统率先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制,实现了城市管理工作观念、方法和标准的三大转变,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和同行的肯定。南京、苏州、徐州等执法局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电子政务系统,利用先进技术为城市管理执法服务。 在农林、交通、文化等系统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改善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在这方面,盐城、无锡(江阴)和泰州等市在农业(农林)综合执法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他们以农业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的规定为依据,从规范本部门内部执法主体入手,按照“一支队伍,综合执法”的要求,走以综合执法为主,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和事业单位依法管理相结合的路子。通过设置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建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明确职能,理顺系统内执法、执法监督和依法管理的关系,初步建立了“机构设置合理,运转有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的新型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有效地解决了部门内部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机构设置分割、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水平不高的突出问题,增强了执法合力,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