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基本判断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概念。 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包括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地方政府资不抵债,后者是指虽然政府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由于缺乏流动性,地方政府无力对到期债务还本付息。虽然这两种情况在本质上有所区别,但从外在的形式来看则均表现为对债务和利息的拖欠。因此,所谓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对应由其承担的债务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在有些国家,政府对其所借债务缺乏偿付能力甚至可能导致政府破产。在那些不允许地方政府借债(除中央政府转贷外)的国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可能引发大规模的拖欠(如对工资、养老金、下岗补贴和事业保险金的拖欠)和无力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显然,债务风险引发的后果与不同的债务形式(直接的或或有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密切相关。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适用指标研究。 实践中常常采用一些指标来衡量政府的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债务风险指标的选择,大多数国家是以数据的可获得性为基本依据,同时考虑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但是,这种相关性往往是凭直观经验得出的,一般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经常采用的指标有以下几个: 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当年财政支出; 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 债务-收入比率(债务负担率)=当年债务余额/当年GDP; 赤字-收入比率(赤字率)=当年财政赤字/当年GDP; 现金-债务比率=财政现金余额/当年需要偿还的债务; 流动资产-债务比率=流动资产/当年需要偿还的债务。 这些指标中,前面四个常常用来衡量偿债风险,而最后两个可以用来衡量债务的流动性风险。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指标是以财政收支数据作为分母,债务-收入比率和赤字-收入比率是以经济总量数据作为分母,有的文献分别将之称为衡量偿债风险的“财政指标”和“经济指标”。 对债务风险的判断常常是结合债务指标的“警戒线”完成的。所谓“警戒线”,有学者认为,在衡量各国债务风险的时候,存在所谓的“国际警戒线”或“公认警戒线”,一旦债务规模达到这一“警戒线”,就可能引起债务危机。但是,在运用“财政指标”和“经济指标”分析我国的债务风险时,其结论往往存在矛盾:从“经济指标”来看,其距离“警戒线”数值相差较远,我国政府基本上不存在债务风险;但从“财政指标”来看,已经远远超出“警戒线”数值,我国的债务风险已经到了相当大的程度。这种不一致引发了何种指标更科学、或者说更适用于我国现实的争论。同时,也引起了对“警戒线”的科学性的反思。 首先,“警戒线”究竟是否存在值得商榷。对“财政指标”而言,虽然各种文献,尤其是国内文献纷纷使用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但是,不同文献使用的“警戒线”数值往往并不一致,例如,有的文献给出的债务依存度的“警戒线”是20%,有的则认为是25%。并且,在这些文献中,均未见到对这种“警戒线”出处的严肃注明。与此不同,“经济指标”中的“警戒线”则具有一定的依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盟国家加入单一货币联盟的条件是债务负担率小于60%、赤字率小于3%。这一标准是欧盟国家为了将欧元区成员国的赤字、债务控制在大致相等的水平下,以利于利率和汇率上的协调所设定的。在设定时,这一标准参考了德、法等国当时的赤字和债务现状。显然,无论从设立的目的还是标准的确定来看,这与所谓债务“警戒线”仍然有着一定区别。 其次,即使存在这样一条“警戒线”,也并不意味着其在不同时间、不同制度下的所有国家乃至所有地区一概成立。以“经济指标”为例,《马约》的标准体现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充分就业状况下的现有水平,发展中的转轨国家显然不能完全套用。事实上,甚至《马约》本身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弹性。比如,《马约》虽然规定了赤字率的上限,但同时又说在看待一国赤字率时还要考虑“公共赤字是否超过了公共投资支出”,如果赤字、债务的大量增加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标准可以有一定的放宽。我国的情况正是如此。 再次,就这两种指标而言,国外的教科书和文献一般比较重视对“经济指标”的分析,而我国国内的学者则对“财政指标”往往更为注重。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指标用来计量政府财政预算的平衡与否和失衡程度,过分强调此类指标的重要性体现了早期财政理论主要关注财政本身的预算平衡,以及认为公共债务形成经济的沉重负担等早期对债务的理解。经济指标则着眼于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和全局考察债务的数量界限和风险程度,体现了现代经济学对于赤字和债务的认识。在现代经济学看来,政府制定预算的出发点不再是预算的平衡,而是着眼于财政的调节功能,将之作为政府干预经济、对抗衰退和通货膨胀的主要武器之一,以便尽可能“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适宜的财政政策应当全力满足稳定经济的需要”,一国经济的债务负担并非财政本身的负担,并且,真正构成负担的也不是人们通常担心的债务余额、债务依存度等等,而是“赤字和债务对于资本存量的潜在的长期影响”。此外,由于各国政府在经济中控制的资源比重不同,财政指标并不具有国际可比性,而国际可比性是所谓“国际标准”能够成立的前提。相反,经济指标用一国经济总量(GDP)作为衡量各国赤字和债务规模的标尺,满足这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