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就是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或者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行政强制制度是依法行政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正确依法履行强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制度的含义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各种方法和手段。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有时是强制执行的前奏和准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临时性和中间性。 第三、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运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十分谨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分为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措施两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在采取措施前,必须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据此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来不及作出决定而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此为即时强制。毫无疑问,即时强制必须有法律授权。 2、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不履行行政义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另一种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相对一方履行行政义务,直接影响相对一方的权益,因此,强制执行的内容与范围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以最小损害相对一方权益为原则。 第三、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是有关国家机关。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指行政机关,也是指司法机关。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释,一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最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力,而不是指具体操作强制执行措施的机关。世界各国按照“裁执分离”的原则,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与具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机关都是分离的。一般说,由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行政方式,因此大都由专门的行政机关执行。如美国就由司法部设执行署执行,但强制执行的决定是法院作出的;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归属,两大法系有较大区别。英美法系把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只有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大陆法系在二战前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二战后改为法律授权。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以后。基本体制是: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指的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实践证明,这一基本体制吸收了国外两大法系强制执行制度的优点,具有中国特色,是正确可行的。第一,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力,涉及公民权利。因此,必须谨慎使用。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时,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再作一次审查,有助于行政机关正确作出决定,减少错误。第二,这种体制保证了必要的灵活性,对某些在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负有重任,需保证效率,且处理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由法律单独授权其自行执行。第三,这种体制兼顾了行政效率,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不是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以达到既进行审查,又不影响效率的目的。 (二)行政强制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是两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调查案情、保全证据、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强有力的手段,很多行政机关需要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将无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权行使的最后阶段,也是行政权的保障。没有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决定将最终沦为一句空话。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所有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要用国家机器的强力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最严厉的一种手段。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反之,行使不当,就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极大损害,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正因为如此,在立法授权时,必须权衡利弊,既要给行政机关以必要的强制权,又必须适度,并加强法制监督。对此,各国都有一些成熟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权并非行政管理权的自然组成,而是单独一种权力,必须有法律的单独授权。授权包括行政强制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 第二,适度原则。在国外又称为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等等。适当就是要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例如,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请银行冻结其存款,该冻结50万的,不能冻结100万;可以用间接强制的,不用直接强制。 第三,说服教育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和某些强制措施中,实施前必须强调说服教育,尽可能使当事人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