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证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注:参阅《经济日报》2003年10月22日。)这对于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决定》中的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在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重视深刻分析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以及确立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是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 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看,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探索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底,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发展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底,中国经济法制建设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不断调整和发展)、成熟阶段(从1993年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2001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这些阶段中,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体系日趋完善,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一是在规范市场主体组织和行为方面,已经制定了《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形成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组织机构、财产责任,明确了其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地位,规范了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从而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创造了必要条件。二是在建立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方面,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制裁法》、《对外贸易法》、《票据法》、《担保法》、《拍卖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市场体系,同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严格遵守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交易规则,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奠定法制基础。三是在市场监督和管理方面,已经制定了《会计法》、《审计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外商投资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为加强市场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更多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守法,做到依法办企业、依法经商、依法理财、依法管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尽快规范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比较混乱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四是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已经制定了《统计法》、《预算法》、《价格法》、《银行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金融、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改革经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五是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电力法》、《煤炭法》、《公路法》、《防洪法》、《建筑法》、《民用航空法》、《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有利于强化基础产业、振兴支柱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六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有利于净化人们生产活动的空间环境,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必要的生态环境。七是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已经制定了《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外,修改后的新《刑法》以专章92条的篇幅规定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是对经济立法体系的补充和保障,使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体系趋于科学化和规范化,这对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注:周肇光著:《市场经济体制比较与对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目前已经确立的法律制度只能说是初步形成,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现行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加入WTO以后,许多法律不能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更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需要进行部分修改。二是在市场运行方面,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稳定、不够规范,亟待巩固和提高。同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真空”地带。三是在市场主体方面,还没有建立一套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法律制度,各类企业还没有完全成为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四是在产权制度方面,对各类财产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等)的保护还不够,各种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五是在市场交易制度方面,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的体制尚不健全,经济活动中的各类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六是在市场调节、经济调节和监管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并规范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必要干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七是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我们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保障面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的、切实的保护。八是在执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有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有“利”就执行,无“利”的就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在执法中忽紧忽松、忽宽忽严,法度失之公允;有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用权、轻控权,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保护,使法律法规应有的整体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观念上看,片面地理解依法治国,认为法律是管别人的,管老百姓的,自己可以不受约束;片面地理解法律的规范,认为执行中可以任意择取、任意自由裁量。从体制机制上看,主要是权责不结合,法律执行机关有权无责、权大责小或者权责不清,导致一系列行为失衡和不规范。同时法律地位执行机关不超脱,同各方面的利益、利害关系太多,因而受到的干扰也多,很多情况下不是不知道该怎样做,而是由于种种原因和考虑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能力建设上看,人员素质不高、机构队伍不健全、必要的保障条件不具备等,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所有这些方面的法制建设,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注:沈春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