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历程中,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始终占有非常重要和特殊的地位。过去,它与关税联盟一起被认为是欧共体经济的两大支柱;欧盟统一货币——欧元启动后,它被称为是欧盟发展历史上“三级跳”中最重要的“第二跳”、“三级火箭中最得力的一级”。研究结果表明,共同农业政策之所以能起到如此作用,除了与它在经济运动过程中的准确定位有直接关系以外,还与它自身的正常发展有直接关系。 一、政策制定 二战后初期,西欧国家农业部门的发展落后于工业部门,市场农产品供应极为短缺,普遍需要进口大量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以补充市场的需求。后来,在西欧各国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各国的农业经济开始有了较快的发展。50年代的西欧,农业部门仍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六国共有农业就业人口1750万之多,占总就业人口的1/4强,约2/3的土地用于农业,农业产值占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以上。因此,罗马条约的起草者明确声称,不能想象把农业排除在共同市场之外。然而,各国农业发展的状况也很不平衡。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的农业发展相对较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较重要,自产自给率较高,并有大量的剩余农产品可供出口;而联邦德国、比利时、卢森堡的农业发展则相对较慢,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也相对较弱,进口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数量也较多。而且由于农产品事关国计民生,经济、战略意义重大,加之其生产与价格又具有特殊性,致使各国历来均试图“单独解决农业问题”,以确保“在相当程度上自给”,不致“过分依赖国外”,为此,各国都对本国农业给予高度的保护干预,并实施严格的价格控制与扶持。 而又由于农业问题的特殊性,农产品自由流通不能简单地通过成员国自动消除关税壁垒使之实现。由此可见,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内部竞争带来的影响,把各国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干预扩大为共同的保护干预,以使任何成员国的农业不致因市场开放而遭到重大破坏,才有可能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 所以1957年3月25日,法、德、意、荷、卢和比六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罗马条约》时,特别提出了在恢复经济的同时,首先应注重农业的恢复和发展,确保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稳定供应,满足基本需求和提高农民的收入,以支持工业的顺利重建和发展。《罗马条约》第38条明确规定,“共同市场应扩大到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在该条约的第二部分则规定了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建立农产品单一市场(the single market),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和价格保证。即农产品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形成取消一切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扭曲竞争的成员国补贴的单一内部大市场。 (2)欧共体内部贸易优先原则(Community Preference),即必须给共同体农产品的销售以优先权。由于生产结构方面存在缺陷,西欧农产品普遍高于世界市场价格,为保证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优先于同第三国的贸易,共同体就要对外实行统一的门栏价格,以及对共同体农产品的补贴,使共同体内农产品的价格能够和各进口农产品价格相竞争。 (3)建立共同农业基金(Financial Solidrity),即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经费由所有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并于1962年决定建立“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the EAGGF),保证基金用于农产品的干预收购和出口补贴,指导基金则用于资助各国的农业结构改革。 二、政策分析 从总体上来说,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是出于保护成员国农业发展和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维持了农产者收入,促进了农产品自给率的提高,并对于平衡成员国利益,建立排外的农产品内部市场,促进西欧农产品的出口,起到了相当的作用。而且成员国之间取消关税,利于成员间贸易展开,内部贸易额增长很快。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若从长远来看,这种共同农业政策的缺陷仍十分明显。 由于欧洲市场原本农产品价格高出世界市场价格许多,所以要想出口竞争,对出口的补贴将是一项非常大的支出,对欧共体财政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比重。前面已提到,这些补贴都要由相关各成员国政府共同支付,这必定对国内的消费者产生极大的税收压力,也给各国的财政支出预算造成困难。这还不包括各国政府对本国内部的补贴、支持。并且由于共同体又没有限制农产品产量,供给没有了价格限制,便不会对需求产生反应,必定会使农业生产者不顾其他而大肆生产,最终的结果就是供给超过市场需求,严重过剩。市场价格必定下降,但又由于干预价格较高,使农产品收购价格有刚性,共同体不得不根据干预价格对过剩的农产品进行收购,以保证共同农业政策的执行。这样一来,保证基金的支出数目可想而知会有多大。 除此以外,农产者的创新积极性也会减弱。在完全竞争市场或近似完全竞争市场中,供给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争取到更多的消费者,降低成本,必定有动力使用先进的设备,提高个人劳动生产率,降低个别劳动时间,积极创新,使其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当所有的生产者都采取较原来先进的工具时,社会整体生产效率便随之提高。但是欧共体内部农业生产者不会有这种竞争意识,原因就在于补贴和干预价格的存在。农产品生产者不必担心会被淘汰,即便产品过剩再多也有官方的收购以保证收入。根据关税联盟的相关理论,我们也可以看出“欧共体内部贸易优先原则”实际上在农产品这一块带来的是贸易转移效应,而非贸易创造效应。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后来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的过程中看出来。共同农业政策意味着,英国的消费者不得不丧失便宜的传统的英联邦内的粮食供应者(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转而不得不购买较贵的欧洲共同体粮食,而且还得为他们保持从英联邦的进口付税,这些税款作为补贴给了法国、丹麦和爱尔兰的农场主。撒切尔(Thatcher)政府后来就较公平分担农业补贴负担问题与欧共体进行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