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最近在一次研讨会上,就我国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政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失业问题比较严峻 现在大家对“失业”一词可谓耳熟能详了,但张车伟指出,其实失业问题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因为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没有“失业”这个概念的,而且我国也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曾经宣布彻底解决失业问题的国家之一。在解放之初,中国的失业人员也很多,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保障了每个劳动者都有工作,因此我国在1958年对外宣布解决了失业问题,从那时起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极少看到“失业”二字。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当时不存在失业问题的困扰。 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就业问题,在刚刚结束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业问题在会议文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并且第一次提出要把就业问题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有人会问:既然政府如此重视就业问题,那我国的就业问题到底有多严重呢?张东伟说,我国目前公布的失业率是4%左右,从世界范围看,这个数字并不算高,但这个数字未必真实反应了我国的失业状况,因为我国的失业率是劳动部门和统计部门通过失业登记得出的数字,这个结果并没有和国际接轨。现在很多学者统计我国失业率的时候,都以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作为数据来源,这是因为虽然人口普查不是一个专项的劳动力市场调查,有些问题还是没有涉及到,但此次人口普查非常重视劳动力数据,因此从这个调查当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接近于实际情况的、和国际接轨的失业状况。张车伟特别指出,在我国统计失业率的时候,很少提到农村的失业问题,这是因为在农村本身就非常难定义就业和失业。 张车伟强调,我们也要认识到,一个失业率的数字是很难反映出我国失业的真实情况的,因为定义失业本身就有很多困难,有些很贫困的人还在就业行列中,而有些失业的人员又没有找工作的欲望,退出了劳动力市场,这就牵扯到劳动参与率。 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滞后 应该说,我国对于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是非常慎重的。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并没有马上改革劳动力市场。1978-1985年是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劳动力市场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三结合”方针,即政府指导就业、个人组织就业和自愿就业相结合。1986-1991年是第二个阶段,国家这时意识到要建立劳动合同制。1992-1998年是第三个阶段,开始实行《劳动法》。然而,张车伟指出,上述阶段的改革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劳动力市场的存量问题。可以说,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是滞后于很多方面的改革的。1998年以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改革才真正涉及到存量,这个改革难度极大,因为此时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障制度。 我国现在已经意识到了,如果没有好的保障制度,那么劳动力市场改革几乎不可能成功。于是我国开始着手建立保障制度,首先建立的就是关于下岗职工的收入保障政策,集中体现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希望通过这样的保障体系来建立城镇的保障网络。 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存在问题 张车伟指出,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除了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还有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2002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举行以后,我国明确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然而,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就业政策存在一些区别,产生了一些我国所特有的政策: 首先,是下岗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下岗”一词在我国有非常特定的含义,它所指代的仅仅是国有企业职工失去工作的现象,与失业完全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下岗是从1997年开始的。眼下下岗政策中还有两种常见的形式:提前退休和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的问题在于很多有了一定工龄的青壮劳力也从原有岗位上提前退休,在享受退休金的同时寻找新工作。而买断工龄更是不为国家允许,因为企业实行买断工龄时实际上是在推卸责任,没有为职工的后续保障考虑。 应该说,下岗政策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以后我国再进行减员应该用更市场化的手段去执行,这就涉及到了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现在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条例的方式出现,它的法律效力不强;其次,覆盖面不高,如果以全体城镇劳动者作为统计失业保险的分母,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实际上还不到40%;再次,保障水平不高,目前我国各省市的失业保险金额仅相当于当地工资的20%—30%;最后,统筹水平低。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个制度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谁出钱”。最先是单位出钱,然后由地方政府出钱,2000年之后,国家开始大规模注入资金,享受“低保”的人数也增加了不少,然而还是有些僧多粥少。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国家和地方上的一些做法存在矛盾,如个别地方通过捏造“虚拟收入”降低享受“低保”的人数,还有些社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有问题。第二,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我国城市“低保”的最大特色在于社区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社区的作用使得“低保”执行过程的运作成本大大下降,但同时也赋予了社区一定的权利,使“低保”资格的认定出现随意性,统计出现失误,甚至出现“养懒汉”的情况。第三,“低保”金额标准的确定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