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投资与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 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步骤,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仅靠传统融资手段不可能满足其融资需求,只有风险投资才能弥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缺口。 (一)风险投资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新型融资工具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最主要的资金需求来自于以研究开发为核心的技术创新活动,而且知识经济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快,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具有“及时性”的金融系统作为资金保障,否则因资金供给滞后难以把握技术和市场的机遇。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完全不同于传统投资,它符合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及时有效地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专业化管理及其他配套服务。风险投资之所以青睐高新技术企业,是因为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传统产业无法比拟的高成长性,这种高成长性呈现出高风险与高收益同步的态势。据国外统计,20%—30%的风险投资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5%—20%获得成功,但伴随高风险的是高收益,美国在1965—1985年风险投资的平均回报率达19%,是股票投资的2倍,是长期债务的5倍。由此可见,农业高新技术只有在风险资本投资的前提下,才能迅速产生效益,进而带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风险投资有利于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十分低下,国家科技部和统计局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仅专利技术就有7万多项,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3万多项,但是专利技术的实施率仅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80%。虽然造成这种结果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缺乏风险投资支持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作的调查,在1997年已经转化的成果中,成果转化资金靠自筹的占56.8%,国家科技计划拨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而在美国,至少50%以上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根据国际经验,R&D经费、R&D成果转化资金、规模化生产的资金投入分配比例达1∶10∶100,才能使R&D成果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并形成产业,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三个阶段的投资比例失调,从1987—1993年我国R&D经费和R&D成果转化资金的比例基本上在1∶1.1至1∶1.7之间,造成我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的资金断层。运用风险投资机制进行融资,可以弥补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和中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短缺,紧密衔接农业科技成果和市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创意-中试-应用-产业化”的有序转化。 (三)风险投资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附加价值 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风险投资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本身,而且包括随之而来的附加价值。首先,由于投入到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资金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因而风险投资家为了尽量减少风险必须严格筛选项目,注资后介入企业经营和管理实施投资监控,这种职业化的操作规程一方面提高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家的管理水平,丰富了他们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保证了风险投资体系的顺利运行;其次,风险投资是有关高新技术创业的信息、知识和理念的载体,风险投资家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风险意识、管理经验以及与社会的广泛联系,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引入金融资源、管理资源、社会资源,从而成为真正“具有附价值的投资人”;最后,风险投资是促进知识资本化的最佳媒介,风险资本的介入为农业科技知识向产品转化,并在农民、农村、农业中广泛应用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将农业高新技术这一无形资产转化为企业的股份,实现了知识资本化。 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方式阶段性选择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特性决定了其最适宜的融资手段是风险投资,因此形成以风险投资为主导的融资方式组合。但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过程具有明显生命周期阶段性特点,因而,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资金来源组合,即不同的融资方式。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研究开发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阶段,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应选择与各阶段相匹配的融资方式。 (一)开发期:以业主自筹、财政拨款为主,私人风险投资为辅 研究开发期是农业高新技术的发明者或创业者为验证其创意的可行性,投入资金用于研究的阶段。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农业高新技术在此阶段应选择以业主自筹、财政拨款为主,私人风险投资为辅的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因为这一时期主要是开展农业科技人员的智力活动,研究开发结果具有不可预见性,风险性极大,其他企业和个人缺乏投资动力,农业高新技术创始人只能以私人积蓄或向亲朋好友借贷获取经费来验证创意的可行性。由于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因而政府在这一阶段发挥着主导作用。加之,研究开发期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是很大,政府有能力提供财政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如补贴、税收优惠等,以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从创意设想发展为成熟产业。 具体支持措施主要有几点:一是提供财政资金。美国曾经为了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制定《哈奇法》,规定联邦政府应当为建立和资助农业实验站、扩大农业教育计划和组织农业研究的各州提供经费补贴,目前,其农业研发经费占到农业总产值的2%左右,而我国只有0.2%。1999年国家财政科技拨款额达543.9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的4.1%,R&D经费支出为336.7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为0.83%。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开发农业新资源、新技术、新产品对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政府应对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民间研究机构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二是提供补贴和税收优惠。研究开发期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占比较大,由于尚未进入量产阶段,企业几乎没有内部积累,又缺乏其他融资渠道,因此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并对研究开发期的企业实行免税政策,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设立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金。我国设有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已投入人民币12多亿元,上千个科技型中小企业受到资助而健康成长,但该项基金的扶持重点在电子通讯、软件开发等新兴工业领域,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扶助力量薄弱。政府应建立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金,有针对性扶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四是编制项目计划。863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等项目计划的实施,带动了一批农业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多项农业高新技术浮出水面,并发展成了成熟产业。十五远景规划将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重大战略目标,因此政府编制项目计划应向农业倾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步伐,保证十五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