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们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努力多集中于经济政策调整而不是制度创新上,在20世纪80年代,提高农产品价格、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等传统方法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曾经得心应手,进入90年代却显得力不从心,因而中央提出了税费改革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新的政策主张,有学者甚至认为应该跳出就农业谈农业的怪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大中城市,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化进程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这些政策分别在不同时期对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如此众多的政策,为什么没有使农业获得预期的长期快速增长?原因何在?一些学者将农村正在推行的新政策(如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称之为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的农村的第三次革命,从宣传角度来讲,这种比拟是无可厚非并卓有成效的。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不很恰当,前者属于经济发展政策的调整,后者却是作为农村基础制度的创新,二者对农村发展的影响不可同日而语,我们谁都承认土地制度历来是农村的根本,当农村发展受阻后,总是想从土地制度以外寻找解决办法,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农村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创新不足,可能是“三农”问题久治不愈的症结所在,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学者纷纷认识到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重要性,笔者孤陋寡闻,从所掌握的研究资料来看,这部分学者多集中于对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诠释上,真正有独到见解的极少,为了考察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本文提出了一个产权分析框架,揭示出产权的基本内涵、产权的主要功能以及产权制度变迁,然后,用这一框架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具体特征并提出简短的政策主张。 二、一个关于产权的分析框架 1.所谓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经济学认为,人们通常把生产要素理解为所购买和使用的一个实物,而不是进行某些实际活动的权利,是错误的。实际上,人们拥有的是进行某些活动的权利,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依附在物品上权利的交换,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私有制度意味着所有者有权排除其他人行使私有者的私有权,简而言之,没有经过你的许可或没有给你补偿,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那些产权归你所有的物品。 法律权利与经济权利是两个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法律权利会增强经济权利,人们对资产的权利是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防止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最后这点主要通过警察和法庭奏效,在公地上居住的人对于他们占据的土地的权利,不如合法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有保障,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合同,而是,因为这样的占有很难期望得到警察的保护,可是,对于经济权利的存在来说,法律权利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 产权不是绝对的,而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来改变的,明确这一点,在分析资源配置时很有用处。虽说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双方同意的契约条款都是允许的,它们并不是都会得到政府强制力的支持,当契约条款是属法律所禁止的,则私有产权就要遭到否定。例如,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契约,不管支付的工资有多高,都会被认为是非法的;或者当商品售价超过了出于政治方面考虑而划定的某种界限时,也可能是非法的。这些限制减少了私有财产、市场交换和契约作为调节生产与消费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的力量,经济学家过去没有利用产权概念来分析经济行为,也许是因为他们倾向于认为产权是绝对的缘故。 2.一项资产上的所有权是由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权利(或权能)构成的,所有这些权利就构成了“产权束”。产权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在其他情况不变时,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所包含的产权束,例如,如果一个人对一幢房屋的产权束中包含排斥在它附近的煤气站、化工厂的权利,那么这憧房屋对它的价值就越大,排他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和私人产权的决定性特征,也是使私人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需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收益和成本时,这些效益和成本才可能被“内部化”,即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影响,只有那样,才能将他人对该财产使用的估价传送给所有者,所有者也才有动力,将其财产投入他人欢迎的用途,产权的排他性不是,也不能认为它是一项不受限制的权利,说产权是排他的,是因为它只受法律(或习俗)确立的那些规则的制约,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西方国家产权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公有产权——排他性公有产权——排他性私有产权,从中不难发现产权是沿着排他性方向演变的。 各种财产都可以看作是多种属性的总和,不同财产又包含着不同数目的属性,各种属性统统归同一个所有并不一定最有效率,因此有时人们会把某一财产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配给不同的个人,这就产生了产权的可分割性,一项资产的纯所有权可与其它各种具体用途上的权利相分离,例如,对一个湖泊的所有权可与湖上钓鱼的权利和在湖中游泳的权利相分离,产权的可分割性,是人类历史上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的人们能将某项独特的资产投入到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与分割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产权的可转让性,它意味着所有者有权按照双方共同决定的条件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这就是说,他能够出售或者赠送他的财产。西方产权经济学一般不探讨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研究如何使资源实现最优配置,而产权的可转让性为资源流向具有最高生产力的所有者提供了激励,也就是可转让性促使资源从低生产力所有者向高生产力所有者转移,由此可见,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产权充分发挥其功能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