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是企业形态、资产结构和基本制度改变的系统工程,在宏观上涉及国有经济的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微观上涉及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依法和慎重的前提下推进,避免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给今后的改革留下后遗症。目前,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才能加快国企改革的步伐,并为后续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国有企业管理权平稳移交问题 2003年以来,国家开始启动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改革。各地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纷纷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去各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资产也相应移交给国资委。移交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千头万绪,一时难以完成,客观上造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空档,影响了改革的速度和进程。笔者认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应以价值形态为主,而不是对实物形态的管理。移交不宜急在一时,应允许逐步到位,原来的主管部门推进国企改革的职能短期内不能退出。建议在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由原来的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上,国资委全程参加,并行使出资人权利,这样管理逐步平稳地过渡到国资委,而对改革的进程也没有影响。 二、谨慎解决国有股独大问题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都是改制比较早的企业。当时为了尽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一般都没有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而近两年的改制,无论职工是否分流进入改制企业,还是原来就是该改制企业的,绝大多数基本上都给予了经济补偿,并解除了劳动关系。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明确规定,凡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范围的,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再改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要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这部分再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处置国有股时,无论是转让给职工,还是转让给法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或外资企业),都有一个职工追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部分经济补偿资金是从国有股转让收益中支付,还是从几年来的国有股分红中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在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可能引发职工上访或闹事。 三、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政策问题 目前,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政策紊乱。一是系统不同、行业不同,职工的安置政策不同。以重庆为例:改制为非国有性质或将企业净资产出售给职工的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须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指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工作人员在3个月内申请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费2000元;3个月后没有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费标准按上年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科研机构改制时,职工除参照国有企业有关政策安置外,还享有1992年以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的新增资产30%的奖励。这三种安置的待遇显然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本来就偏低,每满1年发给相当1月工资的安置费,即使几十年工龄的职工,安置费也拿不到多少。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本来高于企业,在先给予2000元的分流费后,再按市属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的3倍实行一次性安置,显然比国有企业职工多得多。而科研单位同属事业单位,安置的办法又不同,与国有企业职工相比,安置费也要高。这种不平等的安置必然引起混乱,引起职工对政策的不满。同时,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差的企业,以至破产企业,其经济补偿数量也是不同的。以本人的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补偿,效益好,工资高,补偿多;效益差,工资低,补偿少。补偿最少的可能算破产企业了。为了减少矛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在一定范围内统筹平衡。 二是提前退休政策不一。同是国有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和部分拨款的可以提前退休,并且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渠道不变;而国有企业和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却不能提前退休。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一般来说都是自收自支单位。科研单位,无论是自收自支单位还是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都不能提前退休,但在改制后五年内退休的可以享受财政补差,其他事业单位就不能享受这一政策,这显然对改革的推进也是不利的。 三是医疗保险政策比较模糊,不便于执行。退休和提前退休职工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医疗费,但提取的标准模糊,几年前执行的是每年650元,现在则没有规定标准。还有余命年的计算模糊,是一律以10年计算还是计算到平均寿命为止,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执行起来五花八门。 四是退休职工的未统筹部分如何计算。单位不同,未统筹部分差别很大。多的一个月几百元,少的几十元。目前既没有规定是否提取,更没有提取的标准。重庆市只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文件中,对提前离岗职工规定有69元保留津贴和老粮贴以及烤火费、清凉饮料费等。对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