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经过改革后的医疗保险制度,即在全德国强制实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偿付与计价系统,节约医疗支出,增加投保人的医保附加费等等。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体制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和伤残老年保险法三项立法。这三项立法对德国,也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德国一直把社会福利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家保护弱者,并不断谋求社会公正。在这一基本原则和遵循“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思想指导下,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法制健全、体制完备、互济共助的特点,其包括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和护理保险等等。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已占全德GDP的33.3%以上,其中1/3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开支,1/5以上的资金用于法定医疗保险开支。 就医疗保险而言,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医疗保险。在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间进行选择的依据是个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从目前德国保险市场占有的情况来看,在全国总人口中,90%的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分别参保396家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另有9%的人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分别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14~15%。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年的封顶线为3350欧元,保底线为325欧元,即3350欧元以上的部分不再征缴,而工资性收入低于325欧元的可免除缴纳义务。封顶线和保底线均由政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各种待遇。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雇员如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则费用要贵得多。由此可见,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主要取决于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费用的多少而有所不同,这也是他们引以自豪的“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宗旨。 德国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其经济收入排名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人均产值排名世界第二位。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下,其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覆盖非常广泛。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法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和辅助医疗品,患病(包括不孕)期间的服务或津贴。各种康复性服务,免费或部分免费就诊所需的交通费用等。以联员医疗保险基金会为例,2001年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构成中,住院和急诊占35.4%,门诊占16%,检查为8.4%,药费为15%,各种补助治疗、材料为7%,疗养、康复为7.4%,病休工资津贴为5.3%,管理费为5.5%。 2004年之前,德国是将门诊与住院服务严格区别开来的,因而医疗保险也被截然分成两个独立的支付体系。据了解,门诊医疗保险主要使用点数法,即在总额预算下按项目付费,超过门诊总额预算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采取总额预算制度下的按照平均床日费用支付。预算内容包括:每例保险支付费用、特殊酬金(不安装起搏器)、病例承包补贴三个部分,超过总额预算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5%,医院承担25%。住院病人根据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者参加补充私人保险来选择床位和医师。病房床位设置分为单床位、两床位和三床位不等,其中两张病床一间的每天床位费为80~90欧元,单人床位的每天床位费为100~120欧元,肿瘤科病人平均日住院费用为330欧元。 德国的护理保险制度 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护理保险缴费率为1.7%,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和康复医疗机构的伤残病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均可得到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但享受护理保险需要医师的诊断证明,并有严格的定义和诊断分类。以AWO养老院为例,该养老院主要为老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护理服务,设有120张床位。据该养老院负责人介绍,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有50~60%需要医疗护理服务。根据老年人护理的特殊要求,护理被分为1~3个等级,护理费用平均每月为3000~5000欧元不等,其中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40%左右。 德国的医疗保险改革 同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医疗保险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医疗保险注重向参保人提供公平、广泛的医疗保健服务,这种服务往往是出于可以得到而不是必需,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用的上涨。同时,高科技医疗手段的广泛使用、人口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已使各大医疗保险基金会组织每年可以取得的医疗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在不考虑缴费基数的前提下,法定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已从30年前的8%增加到现在的14~15%。医疗保险发生的赤字,2002年为27亿欧元,2003年前三季度已达26亿欧元。为此,德国政府于2003年下半年推出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 德国的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其基本内容:一是扩大缴费基数。投保人在缴纳法定医疗保险金时,不仅将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计入。二是取消不应由医疗保险支出的项目,如丧葬费、安装假牙费、配戴无形眼镜费等。三是住院治疗费用由原来的9欧元提高到10欧元。四是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中心的护理模式。病人如有不适,先请家庭医生诊断,然后由家庭医生开出移交单,转给专科医生。五是有生育的家庭护理费用由国家承担,这笔费用由政府通过提高烟草税收解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