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转基因产品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尚未成为一个贸易议题,因此目前的国际贸易规则没有关于转基因问题的专门规定。各国就转基因问题制订规则时基本上是根据自身对转基因的看法和本国国情独立进行,各国国情不同和对转基因产品利弊问题的理解不同导致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问题的规定多种多样,并相互产生冲突和矛盾。 一、转基因问题梗概 所谓转基因,又称基因工程,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和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需要的目标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末转基因植物在美国问世以来,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堪称日新月异。但由于人们对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尚无定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又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引起各国政府和民间组织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国纷纷根据自身对转基因生物潜在风险的认识制订了有关生物安全法规。 农业领域是目前转基因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之一。与传统育种技术相比,转基因技术使得作物新品种的开发更为迅速,也使农作物品种研发中可选择的特征范围更广。因此,各种抗虫害、抗病毒和高营养、高产量的农作物品种不断出现。但与此同时,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也对转基因产品提出质疑,主要包括:1.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问题。含有可抗虫害物质的转基因产品是否会威胁人类健康并在无意中造成长期影响?目前认为安全的转基因产品是否不久后将不再被认为安全?2.转基因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转基因产品是否会与自然生长的植物杂交形成对环境有害的植物,并破坏生物的多样性?3.转基因产品带来的伦理问题。人类用动、植物之间基因转移的手段制造“超级生物”是否合乎伦理?4.转基因产品是否会以人们不愿看到的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世界农业和食品体系的“全球化”? 二、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相关的管理机构与国际协定介绍 1.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相关的管理机构 生物技术研发领域是一个庞大的、多样且多变的领域,其变革、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国际社会对此领域的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速度。综观全球范围内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管理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以单目标为基准,如科学和健康,包括国际兽疫防治局(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国际作物保护协定》(IPPC)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组建的药物营养委员会(Codex);另一类以多目标为基准,如增进国际贸易、促进环境保护以及调节各种社会和政治目标等,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种地区动议权(RI)和《生物安全议定书》(BSP)。 2.GATT对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约束 《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的法律框架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所构成。其中非歧视原则是GATT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与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GMOs)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非歧视原则通过最惠国原则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以下对GATT的这几个基本原则进行分析:(1)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充分体现了平等的精神,它要求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条款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一些国家针对进口转基因产品制定贸易政策。(2)最惠国原则。即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必须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第1条)。对转基因产品贸易而言,如果将GMOs(例如转基因西红柿)和非转基因产品(天然西红柿)被当作同类产品对待的话,如果某一国采取了歧视转基因产品的政策就可能违犯CATT原则。因为本条款规定的最惠国原则仅适用于两种产品是“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所以,判定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3)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某一缔约国进口产品“应该获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第3条),这对各国制定GMOs进口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各国一旦对进口商品征收边境关税,并且通过了进口检疫,那么该商品就不会遇到其他额外的检测或障碍了。 三、他山之石:美国、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政策与实践 1.美国对转基因产品的政策与实践 美国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最多的国家。上世纪90年代初,针对美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减弱、出口下降的局面,美国政府一方面通过主导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削减农产品壁垒来消除美农产品占领国际市场的障碍;另一方面将其比其它国家有绝对优势的生物技术应用于农业,实施以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为目标的转基因农业战略,以巩固其世界农业强国和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国的地位。转基因农业战略实施以来,转基因作物在美国得到迅速推广。到2001年,美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8800万英亩,占当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68%。美国农业部调查显示,美国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仍在扩大。其中,转基因品种占其玉米种植总面积的比例由2001年的26%上升到2002年的32%,占棉花种植总面积的比例由69%上升到71%,占大豆种植总面积的比例由68%上升到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