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有多处阐述。其中,在完善财税体制中的第20条和第21条,集中论述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和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的第12条论述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第37条论述了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在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中的第29条论述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总体来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的论述,既具有现实的紧迫意义,又具有中长期的战略意义。财税体制是财税政策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对财税体制改革勾画出带有方向性的蓝图,实际上也孕育着财税政策的一些重大走向。笔者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今后几年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政策走向,谈一些看法。 积极财政政策将逐步融于公共财政政策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抑制国内通货紧缩趋势的蔓延,我国连续6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为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前几年相比,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正在发生一些深刻的变化:一是经济自主增长的机制逐步增强。特别是今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超过30%,在投资增量中,除政府投资以外的民间投资、外资和银行贷款占了80%左右,过去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局面正在转向以社会投资为主导。二是外需增长强劲。原来扩大内需的前提是外需不足,但这几年,我们在扩大内需的同时,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外需,使外贸蓬勃发展,在2002年高增长的基础上,2003年外贸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增长都在30%以上,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增长。三是通货紧缩趋势的阴影正在逐步消除。2003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首次由负转正,预计全年上涨1%左右。虽然从价格构成来看,目前商品零售价格仍为负增长,但考虑到货币发行较多、农产品价格与生产资料价格呈上升趋势等因素,通货膨胀潜在压力已经显现。 可以说,在目前经济环境正在发生变化的重要历史时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表明积极财政政策正在向公共财政方向转变。公共财政体制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社会发展滞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现象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际上是突出了财政政策协调发展的思路。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统筹”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依然很大,有必要继续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中央财政要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建设国债和保持一定规模的赤字水平,使财政政策总体扩张力度不能减少太多,关键是要适当调整积极财政政策的方向和力度,由过去主要为了刺激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财政政策要更多地发挥税收、贴息、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手段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积极财政政策将逐步融于公共财政政策中。 实施更加有效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调节具有灵敏度高、见效快、作用面大等特点,是市场调节的有效手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税制改革作了重要论述,表明今后一段时期会越来越重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今后几年,税制改革将围绕着增值税转型、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税费改革等方面,将有若干重大突破。总的看,税制改革必将导致税收有增有减的调整,减税幅度会大于增税幅度,但由于拓宽了税基,严格了征管,税收总收入仍可保持稳定增长。 1.实行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1/3以上。实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制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由于抵扣进项税额增多,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相当于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就需要把增值税的转型与财政的可承受程度,以及如何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2004年在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下,积极财政政策的首要任务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公共投资,加上去年以来,企业投资势头较猛,今年全面出台增值税转型的时机不成熟,但可考虑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与振兴。经过1~2年的准备时间,再全面实行增值税的转型,同时减少建设国债的发行,以保持稳定的财政赤字规模与财政政策合力。 2.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先行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目前存在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此外,在现行地方税中,也存在内外资两套税制。所以,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实质,主要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在地方税中着手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可结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使内外资企业两套房地产税制统一起来。当然,物业税改革还涉及清理整顿其他一些税费项目,总的方向是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同时,要考虑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但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重点,依然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牵动面较大,一定要稳妥行事。为了不给外资企业增加多少税收负担,可考虑将这项改革与增值税转型改革联动推进,使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加的一些负担与增值税改革减少的一些负担相互冲抵,以平衡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