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感到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尤其是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加以完善和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结合学习体会和农村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广大农民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这对于农民来说,就好比吃上了一济“定心丸”。然而,农民在这块土地上,经过多年的耕作,却没有多大的效益,收入增加也很缓慢。这说明,农户承包地的现状,已不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需对农户现有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或流转。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原承包土地的农户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承包的土地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的一种形式。一些农户为了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劳动力不足等问题,开始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着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度发展规模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和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农民拥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了基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多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为了照顾农户对土地薄厚不均、不平等等现实存在的问题,实行三至五年调整一次的办法来弥补农民对土地的不足。然而,这种办法却缩短了农户承包土地的周期,造成农民舍不得往土地上投入,导致了农民种田效益较低。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中央适时提出了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广大农民普遍获得了长达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放手发展农业生产和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解除了后顾之忧。农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一心一意从事或扩大农业生产;也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从事二、三产业,增加自己的收入;还可以把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出租、转包或转让给其他人经营,自己发展工商、企事、服务、建筑、养殖等行业,脱离其承包的土地。 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效益农业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推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适应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农业的增长方式开始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发展效益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方向转变。一是广大农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调整和优化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然会带来对农村土地的调整。因此,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允许农户进行适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一些工商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专业大户、再就业职工等纷纷进入农业领域开发创业,扩大了对土地的需求;三是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适时调整粮食购销政策,取消保护价,其价格由市场形成,使农民真正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什么、种多少,完全由农民自己做主。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农民增加收入的首要选择还是调整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四是农村税费和乡镇机构改革,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突破新阶段农业面临的资源与市场的双重约束;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农业资源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有利于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积极参与WTO和国际竞争;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由于近年来,受大宗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基本饱和的影响,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偏低,农民增收缓慢甚至下降,一些农民尤其是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放弃对土地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把分散的土地相对集中起来,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如北宁市以闾山山脉为主线,形成了葡萄生产板块;以102国道为主线,形成了棚菜生产板块;以正安镇、大屯乡为主线,形成了花生生产板块,基本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格局。实践证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既促进了区域的经济发展,又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民利益受侵害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保持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但在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1、违背民意,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害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承包经营权。个别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征求农民的意愿,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把农户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集中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有的搞土地入股分红,其红利只给部分或一点也不给农户,而是用来化解村级债务,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利益。 2、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土地流转较长时期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个别乡镇、村干部,对广大农民缺乏党的农村政策的指导和法律的规范,多数农民对党的农村政策和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造成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流转纠纷无人受理;农村土地入股、租赁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等,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致使农民上访案件剧增,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三、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势在必行。因此,在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