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制度安排显然已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为了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和应对WTO的挑战,需要构建与新的环境相适应的组织制度。本文试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探讨一下我国农业经营制度演进的目标取向,进而对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径和模式选择加以分析。 一、农业经营组织制度演进的主要诱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把土地按人口进行“均包”,从而形成了一家一户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虽然在初期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有效的节约了监督费用,但是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 由于要负担过高的交易费用,农业小规模经营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就显得效率低下。诺斯指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他进一步指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得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1]。为了改变经营效率低下的状态,农民作为小规模经营体制的经济主体,就有强烈的愿望把自身组织起来,形成一种合作型的经济组织制度,这是小规模经营进行制度变迁的主要诱因。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替代性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 所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这样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在激烈的竞争中,非公司的农户为了提高自己的群体竞争能力而自愿结合起来形成产权完全归其成员所有或控制的经济共同体组织。这是一种非市场意义的契约型经济组织,对内主要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对外以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履行普通经济法人的权力和义务[2]。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成为制度变迁的目标取向,在于其潜在的收益—成本对比关系。 (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析 1、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收益主要在于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厂商、农户与政府进行交易时,最有效地降低其交易费用。我们知道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比。现在假设有X个农户,都需要到Y个市场去购买农产品或销售农产品一次,则交易次数: N[,1]=f[,1](X,Y)=X×Y 如果在农户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则首先合作经济组织与X个农户进行X次交易,然后合作经济组织再与Y个市场进行Y次交易,则交易次数[3]: N[,2]=f[,2](X,Y)=X+Y 显然,当X>2,Y>2时,N[,2]<N[,1]。 即经过农合组织的交易次数总是小于农户单独交易的总次数。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随着X,Y的增大,参与交易的农户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2、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还体现在谈判能力的提高上。作为个体的农民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谈判时,既可以改变以往只能作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可以通过由自己培养的或到社会上聘请的专业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和农村之间具有多层联合体的特点,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成为政府制定、实施农村政策的载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对政府施加充分影响的能力加强,政府就会更加重视它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作用。 (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分析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同时又面临自身内部合作交易成本的问题。 1、它首先面临着组织成本。因为我国农村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广大农民的思想比较保守,自古以来就缺乏组织合作性。要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有困难的,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 2、它还面临着维护其有效运转的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后要保持其正常运转,维护良好的合作效率,包括团体成员之间互通信息、团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监督团体成员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约束等也要承担很高的费用。 3、作为准公共产品,它的外部性特征也会增加其内部合作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排他性特征不明显,“搭便车”现象严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组织中的成员越多,“搭便车”者也就越多。 (三)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成本分析 前面已经分析,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谈判能力,成本主要在于组建并维护组织的有效运转。那么,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孰大孰小呢?这就要考虑其组织规模的问题。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中,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它的边际交易费用就会越来越小,每个农户所承担的平均交易费用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这就促使其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直至其收益大于成本。因而农合组织得以确立。但是,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它对内部成员的管理和监督也会越来越困难,导致其边际组织成本不断增加。当组织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组织成本甚至可以昂贵到使组织无法有效运作的程度,出现了成本大于收益的状况,从而否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存在和发展,从理论上主要取决于与组织类型相联系的组织规模的大小,其最佳规模处于边际交易费用等于边际组织成本的临界点上[3]。这是解决问题的关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