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尽管我们在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手段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比起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来说,还缺乏创新和突破。回顾5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以及对21世纪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趋势的思考,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还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 一、改革党内民主机制,扩大党内民主,合理配置党内权力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 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而党内民主则是国家民主化的基础。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是靠制度来保障的,而长期以来党内民主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决策权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于各级党代会是五年召开一次,且每次仅几天时间,在这几天中,代表们发言投票完成代表使命后便各自回家了。各级党代会闭会后也就不存在。这样,日常工作中大量需要由党代会决策的重大事情因此而无法决策,从而导致了各级党代会决策权的失落。第二,按照党章规定,各级党委仅是各级党代会的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构,但由于党代会在五年的闭会期间无法行使决策权,因此其决策权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各级党委会,这就形成了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身的“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是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因而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决策失误;但为了维护决策的“权威”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如历史上对已出现饿死人的“三面红旗”的“决策”,对文革十年造成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决策”,对改革以来一些地方党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等;这正是党委“议行合一”领导体制的弊端。第三,党章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并行、独立、互不统属的机构,它们都只能对同级党代会负责,但现实中,纪委却成了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这种状况削弱了纪委监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改革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当前应从以下几点突破创新。 首先,在县以上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常任制,改革“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要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为了避免在党代会五年闭会期间无法决策的弊端,确保党代会决策权的真正落实,可将过去每五年一次的党代会改为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并且选举产生一个常设机构以处理日常事务。作为执行机构的党委,如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决策有重大失误或不完善。可对决策机构提出抗辩,并提请召开党代会重新审议,这样就使决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余地,从而能够较好地避免如“共产风”和十年文革之类悲剧的发生。同时,为了使党代表能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继续发挥作用、继续行使党代表的民主权力,县以上党代表应实行专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或三年,薪金由相应党组织发给,并在党内或党章中明确规定各级党代表在党代会以及闭会期间的各项民主权利。 第二,扩大党内民主。在党内全委会上对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即由党的全委会在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立项、投资等重大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使党内的民主权力进一步扩大,避免过去由少数常委和“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全委会“票决制的实质意义就是把地方党委的一部分权力分解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成为按党章规定的名符其实的权力机关。目前部分地区由省全委会对市、地正职拟任的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地市全委会再对县级正职拟任人选进行投票的试点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党内新的民主形式,使全委会有职有权,有事可议可决,并能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对常委会和“一把手”的制约,是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也是为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党内权力所必须的。 第三,各级纪委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出来,拥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直接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实行垂直领导。其委员以上干部,非同级党代会或上级纪委同意,不得在任期内随意调动。各级纪检机构有权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正常工作;而党代会作为决策机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纪委主要领导干部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但无权插手其业务活动。 二、强化法治建设,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早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法治作为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保证。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离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一是随意将党的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今年4月24日新华网报导,河北省委常委会4月24日决定,全省11个地市在“非典”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三次不报或三次不按时汇报的,市长就地免职。这虽然体现了治“非典”的决心,但却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该法律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才有权任免同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这种将党的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党治”代替“法治”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的权力高于一切的思想,在我们许多党员和领导干部中仍普遍存在。部分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随意罚款、抓人、关人等,已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从近年出现的“处女卖淫案”、“夫妻看黄碟案”、“老农布鞋上街影响市容案”,直到震惊全国、惊动中央的“大学生孙志刚惨死案”等“公权力”侵权案看,虽然这些案件内容各不相同,但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即都是执法人员用“公权力”侵害了公民的“私权力”、三是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作为法治国家、应有一套较为良好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尽管全国人大已经制定有法律308件、法律解释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12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900多件,地方性法规9000多件等,但从法律体系来看,不完善之处还较多、还有许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亟需的配套法律还未出台,如《监督法》、《新闻出版法》、《公民利益保护法》、《政党法》、《社团法》等,并且原来许多已出台的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民商法等。针对以上影响和阻碍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法治问题,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方面的改革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