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这不仅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必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自2000年以来,先后在安徽、江苏等地进行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2003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又有11个省份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试点地方的农民负担一般减少30%左右,加上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因素,农民减负效果更加明显。二是基本保证了乡村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必不可少的经费需要。中央财政加大了用于税费改革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转移支付资金。三是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各项工作。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四是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加快了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优质农产品比重提高,农民收入稳步增加。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农村税费改革是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带来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历史性巨变。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保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必将极大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农村税费改革是理顺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有些地方为了超标准收取提留统筹费,虚报农民收入,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各种面向农民的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名目繁多,严重增加农民负担。有些正常的负担项目,收取办法也不规范,平均摊派、层层加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就是要用法制的办法理顺分配关系,从制度上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真正把农民负担减下来。 第三,农村税费改革是保护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民增收十分困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粮棉主产区的农民增收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减负就是增收。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同时,要继续扩大国内需求,必须大力开拓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市场,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农村实际购买力,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农村税费改革是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国有9亿农民在农村。农村的稳定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保持农村稳定至关重要。从总体看,我国农村社会是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在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和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和解决乡村开支问题,一年四季催收钱款,容易造成干群摩擦和矛盾。改革农村税费制度,用税制控制农民负担,既可规范农村税费,体现农民应承担的义务,又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和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随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也一并取消。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了减轻农民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地区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