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租赁行业的监管,成了热门话题。媒体上这方面的论述反复出现,政府各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在认识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些论述和据以提出的主张,是十分不负责任,不利于金融安全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行业概念不可混淆 首先要问,从是否需要监管的角度看,租赁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或行业吗?乍一看来,这个问题问得太幼稚了。租赁怎么不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或行业呢?尤其是从交易形式看,凡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出让有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交易,就是租赁业务。凡是主要从事此种业务的机构,都称租赁公司。它们的集合就构成了单一的租赁行业,无论其是否存在着行业的组织。而如果进一步问,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要把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大类,而规定了迥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呢?回答是,会计准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之所以作上述分类,是因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经济实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或曰,融资租赁也罢,经营租赁也罢,都只是租赁的类别而已。因为国际上的确是把“leasing”分为“financial leasing”(融资租赁)和“operating leasing”(经营租赁)的。然而,我们是在中国,讲的是中国的事情。在这里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有“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如果认真研究其中的条款,则至少可以知道,两者并非是属概念和种概念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迥异,前者绝非是后者的一个类别。它们是并列的。而且,这里说的租赁合同的业务,恰恰正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说的经营租赁的业务。这里,对经营租赁下的定义是说“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之所以会有国内外在用语上的不对应,是因为国际上另有一个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的用语“rental”。在国外,凡是租期不长于一年的,是rental,长于一年的,才是leasing。Leasing又分financial leasing和operating leasing。可见,我国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会计准则中“经营租赁”,是合并地反映了国际上的“rental”和“operating leasing”这两类业务的。顺便提及,由于法律法规上没有对应的用语,所以我们无法给“rental”一个准确的中文表述。大概的意思是指传统的、短期的、没有任何融资色彩的租赁。已经见到的“出租”、“租借”之类译法,都有毛病。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的第一个意见是,在我们下面继续讨论时,不应该再笼统地讲租赁业务或租赁行业,而是要分清,讲的到底是融资租赁业务或融资租赁行业,还是并非融资租赁业务或融资租赁行业的其它租赁业务或其它租赁行业。 二、上述两类业务或行业的本质区别何在 对此,如果凭个人的理解,或者听专家学者的从颇有见地到夸夸其谈的宏论,那我们将眼花缭乱,莫衷一是。而我认为,最权威的观点应该来自我国政府正式签署参加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表述。 具体见诸《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其中的《F其它商业服务Other business services》包括,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有关的服务、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近海石油服务、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学勘探服务、地下勘测服务、陆上石油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会议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以及租赁服务Rental and leasing services。 而其中的《7.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则包括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和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下面规定:“银行服务如下所列: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Financial leasing;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诺;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从上述归类可知,我国的合同法所称的租赁合同和租赁会计准则所称的经营租赁,在国际上归为租赁服务,其中既有Rental services,又有leasing services中的operating leasing services,它们都是其它商业服务的一个类别。而金融租赁,则是金融服务的一个类别。顺便提及,“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是我们对Financial leasing的两个不同的译法。绝对不是像有人所说的是所谓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明显的例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二条称,“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且,该办法中凡是谈到业务时,无不使用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或融资租赁交易这样的用语,而根本没有“金融租赁业务”或“金融租赁交易”的字样。那么,在部门规章中,为什么会出现“金融租赁”的字样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中国人民银行把它用作识别自己所批准设立的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的标志。因为,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我们看到,其第三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