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八十年代就有人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为此大声疾呼,但遭到强烈反对。近年来,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再度热起来,而且各执其词,似乎都有道理。但细究起来,又各有偏颇。依笔者之见,对这一问题应该有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否则,廉政建设就有可能迷失方向。 一、目前对“高薪养廉”争论的不同理由 什么是“高薪养廉”,根据字面来理解,就是给予政府公职人员高额的薪俸,使其通过薪俸能够很好的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需求,不为那些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有的赞成者还从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并认为这提高了贪污腐化的机会成本,其实质就是通过物质手段刺激、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运用物质使其珍惜、爱护公务员这份工作,从而不贪图不义之财,保持廉洁。而反对者则认为高薪未必能养廉。下面是各自争论的理由。 对“高薪养廉”的赞成者,提出的理由大致有这样几论:一是人性论。有的作者认为,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过于强调反对“物质刺激”,抹煞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正当关心与祈求。使他们不愿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忘记”了人之所以为人而非神非圣,是摆脱不了物欲因素的,并进而指出贪得无厌的只是少数,这是讨论“高薪养廉”之类问题的基本前提。二是失衡论。持这种观点的作者认为,正常收入相对较低是导致官员心理不平衡并进而腐化堕落的原因,适当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将有助于他们为官清廉。有的还认为“59岁现象”就是受这种“心理不平衡”的影响,于是在“最后一站”为了几百万、几十万乃至几万元钱而失了足。三是借鉴论。认为此法在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成熟有效,我们可以直接借鉴。并推介了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的经验,最后得出“只有高薪才能养廉”。四是发展论。认为政府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和做其它各项工作,也要用高薪引进和留住有用人才,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作贡献。”五是先贤论。认为高薪养廉古人早已提出过,并用王安石的“使其(俸禄)足以养廉而离于贪鄙之行”,宋太祖的“吏员猥多,难以求治;俸禄鲜薄,未可责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唐太宗时期的“外官卑品,猗未得禄,饥寒切身,难得清白。今仓廪浸实,宜量加优给,然后可责不贪,严设科禁。”孙中山的“夫久任则阅历深,习惯则智巧出,加之厚其养廉,永其俸禄,则无瞻顾之心,而能专一其心。”等等来印证高薪养廉的必要与可行。 反对“高薪养廉”者也提出了很多理由,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不符合”。一是不符合共和国的国情。持这种理由的人认为,中国是一个实行低薪制的国家,不仅仅企业家、官员的薪金低。整个公务人员、知识分子、军人、工人、农民的薪金都很低;不仅仅是企业家、官员“付出太多,得到太少”,所有公务人员、知识分子、军人、工人、农民都是“付出太多,得到大少”。况且我国机构臃肿、冗员繁多,经济基础薄弱,无法和欧美发达国家及新加坡、香港比,更不可能去按照他们的薪俸水平来“养廉”。二是不符合腐败分子的“贪情”。他们认为做官(在中国,国有企业的老总也是一个官)做到像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管志诚、褚时健这样的位置,一般是不缺钱花的,他们的“工资基本不用”,而且还可享受普通老百姓享受不到的明文规定的特殊待遇。一个省部级官员,名义工资在调资前每月可能不到1500元(不含补贴、福利、奖金),但是,“实物”分配到他头上的,仅房子和汽车两样,折算下来,可享受的就是其工资的若干倍,这还没算公费医疗保险等。结果他们仍不满足,一个劲的贪。三是不符合共产党的“党情”。提出这种理由的人认为,共产党是干什么的?是干革命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是该为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奋斗一辈子的。他们还用诸如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一定要建立一个“廉价政府”,其公职人员应该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社会本身的负责勤务员”、“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它工人同样的工资”,“不能自己先富起来”、“不管是革命、建设还是改革时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个原则不能变。”等领袖言论来证明这个理由。四是不符合科学概念的逻辑。提出这个理由的人认为,一个概念的界定,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而“高薪养廉”却不具备这一点。“薪”为多少才算高?高到什么程度才足以“养廉”?是年薪三五万,还是十几万或更多?哪些职业应该高薪?都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司法部领导曾表示“中国司法部门将考虑制定和实行司法官待遇(薪俸等)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政策。这一政策要达到足以养廉的条件,确保司法官道德品行的持续,维护司法公正。”其它部门怎么办?有的还拿足球比赛作比较,认为在足球场上,要减少足球暴力,采取的是加重处罚力度,而不是给犯规的队员加薪。 对于“高薪养廉”,目前之所以出现这种各执其词的意见,原因恐怕还是对“薪”与“廉”的实质认识不清,不搞清这个问题,就难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两难境地,更无助于反腐倡廉问题的真正解决。从争论的焦点看,高薪养廉中无论是高薪还是低薪的判断,其实都是主观的。用这种主观判断去谈养不养廉的问题。必然出现谁都有理的局面。一般地说,官员行为无非受两种利益驱动,一种是私人利益,一种是公共利益,在收入固定的条件下,如果某官员考虑私人利益甚于考虑公共利益,制度上腐败空间又较大,腐败净收益很高,那么即使拥有一定的高收入,官员腐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从这一点说,薪与廉本身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既不能断定高薪能养廉,也不能断定高薪不养廉。关键在于制度对利益取向和腐败成本的影响。 二、薪作为劳动报酬,过高过低都不正常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如果违反这个原则,就不正常了。衡量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是过高还是过低,不应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相比,而应与其能付出的劳动相比。国家公职人员是从事整个社会管理工作的,这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劳动,这种劳动一般地说,不直接创造具体的物质财富,而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参与社会物质财富创造的。管理企业是一门科学,管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更是一门科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从事管理工作越来越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公职人员收入过低,是明显的脑体倒挂的不合理现象。实行公务员制度,并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待遇,是承认公职人员的劳动价值,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真正体现,与养不养廉并没有直接关系,更不应该将其作为反腐败的药方来开。因为靠高薪来满足公务员的物质欲望是行不通的,中国有句成语叫“欲壑难填”。现代管理理论对“满意”、“不满意”的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传统的理解是,满意的对立面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对立面是满意。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满意,而不是不满意;同样,不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不满意,而不是满意。”没有不满意并不意味就满意,没有满意,“高薪”还起多大作用? 其实,就是很多赞成所谓“高薪养廉”的作者,他们所讲的“高薪”也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高薪”,而只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报酬而已。有位赞成“高薪养廉”的作者就这样写道:“高薪养廉当然不是要给每个官员加薪加到像贪官成克杰、胡长清那样高的收入水平,即并非要使贪官从事腐败获得的高收入合法化,而不过是要付给官员与其才能、责任、尊严感相匹配的合理报酬。”这里讲的也是“合理报酬”,合理报酬与高薪显然是不能等同的。退一万步讲,即使高到象成,胡那样高的收入,也不见得就是那所谓的“高薪”。因为如果没有参照系作前提,“高”本身是没有限度的。新加坡的“高薪”也是如此。吴作栋就说过这样的话:“一个交通警察的薪金,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他必然无法抗拒金钱的诱惑,接受贿赂,而不发传票给超速驾驶的司机。从上到下,维持清廉的公共服务,而不让它的水准降低,对新加坡是至关重要的。”可见他们的薪金水准首先也是着眼于“养活自己和家人”的,更重要的是新加坡在公务员收入中增加了公积金的部分,这样就改变了收入固定的条件,促使官员在考虑私人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公共利益。如果我们一味去空谈“高薪”,不仅养不了廉,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造成官民矛盾,产生新的腐败。官的本质是治国平天下,当然生活应该有保障,能够达到中等收入阶层生活水平,如果再想过好日子、发财,就应辞官,另择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