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理。 1.传统的国有银行产权制度特征和不良资产积聚。传统的体制下银行产权制度的特征是(1)国家是国有银行产权的唯一归属者。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很难具体化、人格化。国家在取得国有银行财产的所有权后要想各级政府、各部门分配部分控制权。由此带来了“模糊产权”,很难说清所有者经营者的界限。甚至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的员工同样拥有国有银行的产权,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过长。国有银行产权性质名义上为全民所有,而在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中,层层转递后实际占据使用权和控制权的是银行主管和一般员工,他们缺乏利益机制的驱动,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同时,“国家银行”、“国家信誉”又给经营者提供了天然保险,风险控制意识弱化。(3)委托—代理中普遍的败德行为。银行经理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本届政绩而不顾风险扩大放贷规模,而一旦政策性因素变动,又转为惜贷,这种不以利润为单一目标的行为引起贷款风险更为扩大。从科思定理到其他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理论中提到了共同的一点是产权边界清晰与否决定市场交易及资源配置是否有效。而上述我们提到的传统的银行产权制度特征恰恰违背了市场运作有效的要求:产权清晰。“模糊产权”的制度中,银行、企业都不是利益主体。坏帐处于“三不管”的真空地带。只要产权没有明晰,不良资产存量的庞大和增量的累积必然恶化当前的状况。从银行的角度看,它可以以政策性失误为由轻易转嫁自身经营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债权,从中谋利。从企业的角度看,更是缺乏还债的动力。比如在“债转股”中,许多企业将其视为政府“最后的午餐”而急于“分享”,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产权利益主体的模糊。而从国家这个虚设的产权主体的层面考虑,按照诺思(North,1981)的分析。“国家也具有自利倾向,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反映了国家及其所属经济部门和相应利益集团追求‘租金’最大化的个体行动和提高金融资源总体配置效率的持久冲突”。国有银行账面上的不良债权虽然意味着低效率和经济损失,但只要符合国家租金最大化(比如社会稳定和税收提高)的要求,就会被认为是经济的。 2.产权和不良资产处理的关系。 (1)我们先考虑在不触动产权的情况下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可行性。一种考虑是财政注资。我们知道,在处理不良债权的方法上,许多国家的财政贡献不小。但是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政府)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而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为GDP的20%,日本为54%。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一般标准,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受到财政能力的制约,是有风险的。尽管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与国际警戒线尚有距离,还有可增加的空间,但事实上,这只是暂时的表象。积极财政政策的继续推行,将会严重增加我国未来5到10年的财政负担。在需求不振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经济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只能是阶段性政策,否则势必导致经济过热,引发通货膨胀。最近所提出的“财政淡出”。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财政赤字和发债规模,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既是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也是财政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单纯的财政注资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的考虑是我们过去债务处理的主要方式:债转股。但是债转股在目前尚未取得明显成效。在产权模糊的前提下,“债转股”的处理方式已失其本义,企业设法挤入债转股的行列并非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债务。“债转股”即使部分解决了不良资产的存量问题,也难以解决更为根本的增量问题。国有企业如果仍然缺乏还款动力。并在潜意识中把借入资金当作自有资本不计成本的滥用,那么,债转股有可能陷入简单划账的困境。而不良资产的出售如果不触动产权,也是难以落实的:我们假设不良资产的购买者只能是具有特定权限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只能出售给国有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机构自身已有大量的不良资产包袱,难以承担买主的角色。目前试图回避产权改革和国有金融产权交易的“改革”似乎并未开出处理的良方。 (2)国有金融产权交易。我们先就金融产权交易的双方简要说明其动机。就交易的卖方即国家来说,它总是在国家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和有效率体制下所获得的收益两者中寻求平衡解,在现有的产权体制下,国家维护这一体制的成本已远远大于收益,所以,国家也试图通过放松控制,让市场交易规则和非国有产权进入参与交易。就交易的买方来说,对于一些外资和民间资本,国有银行有相当的吸引力。消除了国有产权的不可交易,就消除了呆帐产生的产权基础。其理由是金融产权重组改变了国家作为最后出资人和风险的最后承当者的状况,化解金融风险。而且产权交易是银企双向改革的有力措施。向中外转让股权、退出和收回投资是实施对机制落后的国企的最强有力的控制。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安排对持有股份的出售,其中包括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在产权明晰的同时,形成多个资本所有者的“发言”的基础,冲击现有的企业管理模式。这是一个改变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现状的一个理想途径。但是,还需要考虑实际操作中的难度。首先,我们重申产权明晰化在不良资产出售中的重要性。交易的标的物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双方是原始权益人和最终权益人,而要保证整个交易的有效,需要保证对标的物的准确估算和最终权益人对资产的完整权益。这些都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目前产权尚未明晰,国家以单一所有者出现,国有商业银行中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即国有企业的贷款仍是以国家所有的地产和设备为抵押物,债务人并不具有真正的债偿动力。那么,一些潜在的“最终购买者”也会因此而却步,反而产生一些并非以资产增值为购买动力的投机者。其次是民营资本在产权改革中的角色。我们知道,长期以来“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徐滇庆,2002)而民营资本在其中的地位应如何衡量呢?有学者曾乐观地提出民间资本对银行业的整个体制产生的巨大的冲击力。不可否认,引入民间投资带来的产权分散化和具体化对产权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民营资本来说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引入理性的民间投资者,二是对于庞大的不良资产数额,民间投资起的作用相对有限,三是,国家对薄弱的民间资本进入不良资产领域是否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优惠尚未明确。第三,交易载体即资本市场的问题。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够规范,支撑投资的主要因素不是上市后的实际经营绩效,而有炒作投机的因素。如何对交易规则界定,以吸引理性投资者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最后,我国金融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整个金融产权改革是渐进过程。我国金融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国家的控制和担保长期以来是对国有银行一项重要的隐性投入。金融剩余的主要形式是4.5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其中90%以上存在国有银行由国家控制。公众之所以没有因为信贷资金的无效率配置和国有企业的每况愈下而挤兑银行是缘于公众对国家金融产权控制的信心。如果金融产权被分割,非国有产权因素加入,那就预示着这一投入不复存在,由此而引发的后果可能是金融结构的动荡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