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部分强调“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就笔者所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将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相提并论还是第一次。而处理好两者关系,追求两者统一,对于金融稳定与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强化监管是金融业的特殊需要 在世界各国(地区)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或弱化政府对其他行业的监管的同时,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非但没有放松或弱化,反而趋于强化。这是为什么?因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强化监管是其特殊需要。其“特殊需要说”可概括如下: 一是公共性质论。金融业的公共性:首先,在于各个行业都离不开它,都需要它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其次,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即当金融体系运行良好时,整个国民经济都会受益;而当其运行恶化时,整个国民经济都会受损。例如,由于银行业所处的特殊地位,个别银行的破产不仅会使整个银行和金融体系受到传染,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付出巨大的代价:即存款者取不出自己的本金和利息,借款者得不到贷款,银行向社会提供的有价值的金融服务受到破坏,整个信用、支付和交易体系陷于瘫痪,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运行自然也就会陷于紊乱。以上两点就决定了,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非国家所有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都具有公共性质。既然如此,所有的金融机构也就必须接受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 二是社会利益论。经济学一般原理告诉我们,当某类经济机构的自我运行所达到的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存在矛盾时,就需要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干预,以引导或强制其尽量与社会利益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就是这样的经济机构。例如,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一家银行可以通过其资产/负债或资产/资本比例的扩大而增加其利润,这样做当然是有风险的,但由于银行本身并不承担全部风险成本,尤其是单个银行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由此而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全部风险成本,这样的风险成本只能由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来承担,所以如果任其自由,单个银行通常也就不会顾及此种风险成本而将无节制地通过扩大其资产/负债或资产/资本比例而增加其利润,致使总的风险成本增大,甚至有可能引发危害整个社会的重大金融危机,从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所以,从维护社会利益出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就要对银行通过扩大其资产/负债或资产/资本的比例而增加其利润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是保护债权论。这里所说的债权人主要指存款人、证券持有人、投保人等。为什么债权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保护?这个问题涉及到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原理。在金融体系中,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及投保人与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属于特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而在此种关系中,两者所掌握的信息是极不对称的。后者之所以能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其优势正在于它们拥有较充分的信息,这就决定了在信息的掌握上作为债务人的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比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及投保人等占有绝对的优势。由于这样,金融机构就可能尽量地将金融风险及其相应的损失转移给它们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保护措施,债权人的利益就没有保障。这就是为什么债权人的利益特别需要得到国家保护的主要理由。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维护社会利益是否一致?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金融体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对立统一体,没有债权人就没有债务人,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金融体系,而在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又有谁愿意充当债权人呢?正因为如此,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也就是为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存续。由于任一单个债权人都是信用链条上的一环,当某一债权人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不仅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还将危及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只有保护了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才能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所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就是维护整个社会利益。 四是金融风险论。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动荡是人类经营和管理的金融体系不可根除的组成部分。”(马丁·沃尔夫,2001年)例如,从事存贷款业务或借短贷长期限变换的银行,就得冒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经营风险和许多其他风险。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由于只有在存款者不同时提取存款的情况下银行才具有足够的清偿力,所以公众的信任便成为银行的生存基础,只有当公众保持对银行的信任时银行才是安全的。一旦失去这种信任,存款人就会到银行挤提存款,银行就会因此而发生支付危机甚而破产。更有甚者,由于信用的连锁性,单个金融机构陷于某种危机还极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存在于金融体系的“多米诺效应”。因而,必须借助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的权威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就是,要借助于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尽可能地维持金融“多米诺”体系的稳定,或在该体系中的某些部分已陷于危机的情况下防止其向整个金融和社会经济体系传染,即将其与整个金融和社会经济体系隔绝开来,以尽可能地免除或减轻其“多米诺效应”的危害性。正如美国金融专家鲁萨基斯所总结的,金融监管的发展“与其说是导因于政府对银行健康发展的期望,倒不如说是主要导因于金融危机而致。”(1992年)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正好印证了这一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