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但是当我们试图仅从经济角度理解金融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时,我们却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比如我们难以用有关金融理论解释为何具有相似经济发展水平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国家往往具有完全不同的金融组织结构安排。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我国金融组织结构变迁的工具,但是我们却遗憾地发现针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进行系统理论分析的文献还十分少见,多数文献把精力放在对有关金融发展细节的描述和分析上。在有限的对于我国金融结构进行系统理论分析的文献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相当有价值和说服力的研究。比如林毅夫认为我国七十年代末以前的金融结构源自于国家出于国防安全需要而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林毅夫,1994)。张杰更进一步地对我国金融在改革以来二十年的发展变迁进行了理论分析,他的国家主导金融制度供给理论对于我国金融制度很多方面特征均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张杰,1998)。董裕平从微观主体契约需求的角度阐述了我国金融结构形成的机制(董裕平,2002)。张兴胜则从金融对转轨经济要求的适应性调整为出发点论述了金融制度的变迁(张兴胜,2000)。同样本文也旨在刻画1978年以来中国金融制度特别是金融组织结构及其变迁过程,同时也试图为这一过程提供一个新的理论框架。 一、参与者的金融需求与供给—决定金融结构变迁的根本因素 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干支配特定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这一行为规则被用以提供参与者所需的有关服务。从论述金融结构变化的方便出发我们将制度变迁定义为:(1)金融相关组织的行为变化;(2)相关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3)在这一些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具体地讲,制度变迁是一种行为模式对原有的行为模式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制度经济学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经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Eisenstadt,Shmuel,1965)。诱致性制度和强致性制度变迁的得以发生的基本原因是制度的不均衡,也即是在可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出现了某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以致于对制度中的组织能够从改变现有制度安排中获利。一般而言从某个制度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1)制度选择集合改变;(2)技术改变:(3)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改变。按照在制度变迁中有关组织的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它们分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是这样一个决策组织,它预期到一些它现时不能获得的收入(也即制度不均衡的存在),但只要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就能获得这些收入。初级行动团体的决策将支配制度创新的过程。在任何社会中,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次级行动团体帮助初级行动团体为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变迁,它做出一些策略性决定以获取收入,如果它能够获得法律赋予的若干权力。就能够使初级行动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它的手中。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扮演者也是不同的,我们可以将制度创新机制定义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在不同参与组织之间的分配以及它们对制度不均衡产生的获利机会的识别和对改变既有制度的努力。由此我们可以说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机制,政府在变迁过程中充当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 制度变迁与制度选择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制度创新的机制依赖于这个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建立新制度的成本及收益结构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力结构和偏好结构。对于两种基本的制度创新机制而言,在市场力量雄厚的社会,需求诱致型变迁是主要的制度变迁方式。对于一个政府长期集权且市场不发达的的国家而言,强制型制度变迁起着主要作用。所以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制度转轨是一次典型的以政府为主要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制度变迁方向和速度的强制型制度变迁。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随着市场力量的逐步增强,其它利益团体制度需求将逐步得到表达,进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将让位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唐娟,2001)。而杨瑞龙在其经典论文《“中间扩散”的制度变迁方式与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江苏昆山自费经济技术开发区案例分析》中认为中国制度变迁方式是一种中间扩散型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地方政府作为联系底层创新需求和上层创新供给的中介在制度创新中起到了一个初级行动集团的作用。而这一机制在理解中国制度变迁中有重大的意义(杨瑞龙,2000)。根据对金融组织制度变革各参与者之间关系及它们在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作用的考察,我们认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大致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强制型金融变迁模式占主导地位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国有金融组织(正规金融形式)的膨胀和金融组织多元化的迅速发展;第二阶段类似于杨瑞龙提出的中间扩散模式,在这一阶段,地方政府在金融制度创新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地方金融组织(准正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迅速膨胀:第三阶段,与其它领域制度变迁形式不同的是,金融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又重新回到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的意愿和其对金融制度可能变迁方向的成本收益判断重新成为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支配因素。其标志是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清理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暂时停滞。 中国金融结构制度变迁的独特景象源自于金融制度需求供给各主体间的关系,它们制度动机变化以及金融制度在制度结构中的地位。我们对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讨论中将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金融组织制度的参与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2)金融制度的客体:各类金融机构,这里的金融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国有银行、证券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又包括体制外的如钱庄、台会、地下财务公司等机构;(3)制度环境,包括初始条件、财政制度、意识形态等诸方面的因素。下面我们将对中国金融制度的主体和客体的情况作一简略的说明,以作为讨论基本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