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可以说,MBO方式不失为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MBO的基本涵义及在深化国企改革中的适用性 MBO是Management Buy Out的英文缩写,中文称之为管理层收购,它是指管理者通过借贷融资,购买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一种股权转换行业。 MBO最初产生于是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现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常常被使用到拆分业务、剥离资产,反收购或避免财务危机的情况之中,是一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市场化行为。由于MBO在激励内部管理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近年来被国外企业广泛采用。 MBO在深化国企改革中的适用性:一是MBO的产权变革有助于“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结构调整。MBO被认为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剂良方。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国有资本逐步从中小企业中退出是大势所趋。2002年9月随着财政部放开国有股对民营企业的转让,MBO已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企中广泛应用,在某种程度上,MBO正成为与外资购并、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并列的方式之一。二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变有助于MBO的实施。党的十六大之后,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明确提出中省两级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新型管理模式。根据我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地方政府在处置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时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这为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创建了更畅通的渠道,使MBO在政策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在我国失衡的股权结构下,有助于活化非流通股份。在西方国家里,很少将MBO用到已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在中国这是一个创举,即针对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现实而进行的场外股权转让。 二、MBO在深化国企改革中的操作方案及有关问题 (一)MBO操作方案的主要流程。MBO操作大体可以分为六个工作阶段:意向、准备、实施、公告、申报、过户。 (二)MBO操作方案的工作内容。(1)意向阶段:主要是对MBO的可行性评估,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初步意向,以及出让方征询地方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2)准备阶段:重点在于组建收购主体,安排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入场,并寻找战略投资者共同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如需要)。(3)实施阶段:这是MBO的关键,涉及收购方案的制定、价格谈判、融资安排、审计、资产评估,并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实施阶段的核心是定价与融资,而各个环节的连接与配合也直接关系到收购能否顺利。(4)公告、申报、过户阶段:在上述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进行公告,披露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同时向当地证管办和证监会报备相关材料。涉及国有股的转让,其协议生效还需省财政厅或国家财政部审批。获得批准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告,同时到交易所和中央登记结算中心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至此,才完成MBO操作的全过程。 (三)MBO操作方案的主要环节。(1)成立一家持股主体。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由职工持股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收购主体的首选,但由于我国尚无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统一法律规范,仅在一些地方法规中有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因此需要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另外,以新设投资公司为持股主体的MBO收购方式开始出现,开拓了国有股转让的一种新模式。(2)筹措收购资金。在我国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十分有限,因此国内已经实施的MBO案例,管理层对收购资金的来源都非常隐讳。金融工具创新如设立信托投资、MBO基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成为当务之急。(3)收购定价。根据规则,一般应以每股净资产为下边界,但实际上大部分的收购价格都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管理层收购的公司若在定价上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原则,难免有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的嫌疑。管理层收购出现有利于收购方的倾向,很容易侵害到国家股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MBO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流通管制制度可能导致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国有企业在实施MBO时,为了使国家所持非流通股份活化,管理层收购价格的公正和合理性成为关键和敏感的问题之一。由于有关规定对协议收购中的价格确定问题要求较为宽松,而对要约收购中的价格确定限定较为严格,要求收购非流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不少上市公司纷纷通过协议收购获取更为低廉的收购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产生新的“一股独大”,引发经营危险。管理层一旦实施了MBO,拥有了对公司的控制力,公司由原先的国家股“一股独大”转变为新的管理者“一股独大”,管理者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权合一的情况下,有可能做出更不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为。(3)收购的产权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发展失控。对于外资来讲,其进入国内市场的主要目的还是看中了企业的产权。MBO基金为了控制回购风险,会同时要求管理层将持有的股权一部分质押在基金公司手中,若回购不成功,这部分质押股权将无偿划归基金公司,管理层也难以控制企业的发展。(4)公有产权主体的缺位会降低MBO的效果。西方发达国家在操作MBO过程中,卖方产权明晰,所有者到位;而我们国有企业却是所有者缺位,导致经营者既代表了卖方,又代表了买方,加之MBO还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引,法律环境有待成熟,因此,产生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MBO的效果。 三、MBO在深化国企改革中的几个关键因素 (一)建立融资渠道,打通资金瓶颈。资金瓶颈一直被看作MBO的重要障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收益性投资;靠个人借款往往又无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所以MBO基金、信托资金是打通资金瓶颈的主要途径之一。(1)MBO基金。有意MBO的企业管理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么庞大的资金需求量,单靠实施MBO的管理层显然是难以筹集到的。于是,一些专门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资金的专业机构开始出现,这就是MBO基金。目前活跃在国内的MBO基金基本上以外资为主,而且这些外资大多有金融背景,而国内资本尽管参与的很多,但真正形成规模的很少。我国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MBO视为解决企业产权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市场前景异常广阔。(2)信托投资。信托参与MBO操作主要是信托公司向管理层提供贷款。采用贷款方式,是由参与MBO各方签订协议,先由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管理层提供贷款,管理层通过这笔资金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也可以联合成立公司作为主体接受贷款,完成收购。在这种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键作用是为整个MBO过程提供了启动阶段的第一笔资金,在国外称之为过桥贷款。正是由于有了这笔资金,整个MBO才得以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