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这一精神,国务院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发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一重大举措,对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必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认真学习《暂行条例》,又使我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诸多问题产生了一些深入的思考。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提法不科学 国有资产是一个宏观的整体性的概念,不宜把它用于微观的市场主体之中。也就是说,“企业国有资产”的提法不科学,因为它与企业的法人地位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矛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依法占有、占用和处置的权利。这就是说,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人的财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分离的。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企业的财产首先是企业的,这是从企业法人财产意义上说的,否则,企业就不能对它进行占有、占用和依法处置。同时,企业又是出资人的,这是从出资人财产权意义上说的。如果出资人是一个,它就是独资企业;如果出资人有多个,它就是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除外),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的出资人财产权(即股权)可以是一元化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多元化的(非独资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企业的出资人财产权必须是多元化的;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则必须是一元化的,即必须是一个整体。独资企业且不说,即使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法人财产也必须是一个整体。在一个企业中,决不能说哪些资产是某个股东的,而只能从出资人财产权的意义上认定某个股东拥有多少股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出资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是不分的,因此,说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即国有资产,是符合逻辑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笼统地说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就不那么科学了,因为这种提法否认了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且不说,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即法人财产)也应当首先是企业的,只是这种企业只有国家一个出资人。 二、应当把资产与资本相区别 众所周知,资产与资本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但在实际经济工作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同起来。资产只是一种财产(当然也包括货币),而资本则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首先表现为资产,但资产并不必然成为资本。正象商品首先必须是一种劳动产品,但劳动产品并不必然成为商品一样。对于国有资产,我们通常把它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上,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企业的以盈利为目标的国有资产),确切地说应称为国有资本;而非经营性资产,则只能称为国有资产,不能称为国有资本。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说,资产代表的是一种物,而资本则代表着一种经济关系。按照传统的观念,资本的本质是剥削,所以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人们一直回避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改革开放以后,资本这个概念逐步被用于社会主义经济与管理中,但人们对资本仍然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代表的则是一种国家、国家投资企业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整体、局部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管理学的意义上说,资本是一种价值形态,其实物形态是资产。在企业中,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是固定资本,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是流动资本。资本是企业资金的来源,资产则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其中,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分为原值和净值,原值等于净值加折旧,而固定资本则不存在原值和净值问题。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左方为资产方,表现为企业资金的占用;右方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企业资金的来源,实际上就是资本。这种资本又分为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是: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表现为出资人对企业的投资,但只有所有者权益才是出资人的净资产,即权益资本。总负债除以总资产等于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对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看出,把资产与资本的概念加以严格区分,无论对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对企业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应当从国有资本的角度加强国家对企业投资的监督与管理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讲的所有者净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实际上就是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和投资形成的权益,即国有资本。所谓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实际上就是通过国有股股权的代表,按照国家股权多少,即国有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而不是通常所说的国有资产权益。只有从国有资本的角度加强国家对企业投资的监督与管理,才能既保证国有投资的出资人到位,同时又不越位和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