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电影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2002 年院线制改革后,电影市场开始逐步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为深入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电影产业化发展进 程,根据中央对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做出的新部署,近期,国家广电总局以总局令 的形式陆续颁布了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 定》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与商务部、文化部联合颁布)四份文件,分别于20 03年12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1、关于剧本(梗概)立项 电影剧情梗概和部分剧本立项审查的具体办法,是按照《电 影管理条例》之规定“(剧本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要 求制定的,借鉴了电视剧立项管理的经验。为增强创作活力,本《暂行规定》改进了以 往所有影片都需审查剧本的管理方式,规定了部分影片实行剧情梗概立项。凡属“重大 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特殊题材影片、合拍影片,需报剧本立项,其他类 型影片报不少于1000字的剧情梗概立项。上面所提及的特殊题材影片,是指涉及外事、 台湾、少数民族、宗教、部队、公安、司法等敏感题材的影片。这些题材政策性、专业 性强,需请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审读剧本。 2、关于电影片审查 部分下放审片权限,也借鉴了电视剧审查管理的经验。本《暂行 规定》明确提出,经申请,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可以实行属地审查。电影完成片属地 审查目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省市范围内实行,中央规定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为: 北京市、上海市、吉林省、广东省、陕西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 以上省市的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经向广电总局申请,可对影片进行属地审查。重大革 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和取 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片,仍由广电总局审查。所有完成影片需获得电影 局统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方可发行放映。涉及外事、台湾、少数民族、宗 教、部队、公安、司法等特殊题材的影片,因需请相关特邀审委参加审片,所以由总局 审委会终审。 除“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合拍电视电影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 节目中心(CCTV-6)对其出品的电视电影,有剧本立项权,无需向电影局报剧情梗概立项 。其他省级电影频道如拍摄电视电影,立项和审查程序同电影故事片。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随着电影业改革的步伐加快,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 理规定》中,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电影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 ,发展我国的电影产业,补充、修改和调整《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修订工作主要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同时研究了国家有关经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照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修订该管理规定的同时, 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中外联合摄制电影中,故事不受地域的限制;主创人员除主要 演员(国内占三分之一)外不受比例限制;合作的范围扩大到电视电影、数字电影;特别 是规定了民营影视文化公司,经批准可独立开展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业务;联合摄制的 电影片,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除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外,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 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等。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制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其二,电影企业既有企业的一般性属性,又有 精神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要求,因此要把握好企业的市场准入关。此次的《暂行规定》, 在原有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试点放开的基础上,又降低了准入门槛。 1、关于制片 过去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拍摄影片,是以单片报批的方式 进行。《暂行规定》放宽了限制,不仅可以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电影制 片公司,而且在连续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 电影后,就可以独立成立电影制片公司,享有与现有国有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制片的另一项改革内容表现在:过去和外资在影片摄制方面的合作,仅表现在单部影 片的合作拍摄上,此次《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 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尽管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能超过49% ,但它标志着与外资合作拍片的力度进一步增大,制片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鉴于目前我国电影技术方面较为落后,《暂行规定》对原来“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 外资)只能参股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了 调整,允许其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并且,在向国内公司开放的同时,也允许 外资公司参股经营。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这一措施将加快 电影技术设备,放映设施等方面的更新改造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