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4]06-040430-0379 台湾金融监管机制长期以来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但在20世纪80年代末后,台湾金融环境在岛内经济发展及国际金融大趋势的推动下出现了复杂变化。金融企业集团化,金融经营自由化在岛内逐步得到推进,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竞争进一步加剧,各类金融创新更是层出不穷,这一切变化都对岛内金融监管提出了迫切的改革要求。在进入21世纪后,台湾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岛内金融形势发展的新要求,配合金融改革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模式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现将岛内近年来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情况分析如下: 一、推动台湾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因素分析 1.台湾金融企业加速整合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台湾金融企业长期以来经营规模小,数量过多,以银行业为例,1990年有总行24家,到2002年8月底就增加到52家,平均每年增加约2家。这就造成了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低,介于6%~10%的仅有4家银行;(注:台湾“中央银行”《“中华民国”台湾地区金融统计月报》2002年9月。)金融商品的同质竞争加剧,金融机构获利能力差,如银行业2000年资产报酬率仅为0.39%,在加入WTO后更难以与国际金融集团进行竞争。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自2000年以来,台湾地区财经当局积极鼓励台湾中小金融机构加强整合兼并,扩大经营规模,以顺应金融企业集团化的国际趋势。台湾2000年11月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以租税优惠、规费免除、放宽交易程序等方式,促进业者进行同业整合。2001年6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鼓励通过控股公司方式经营证券、保险、银行、信托业务,推动金融机构经营向集团化方向发展。该法实行后陆续有14家金融公司申请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些公司资产规模大,如其中第一大金融控股公司“国泰金控”总资产达21700亿新台币;(注:台湾《中国时报》2004年2月23日。)经营范围广泛,各金融控股公司下设子公司,分别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经营方式灵活,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共同行销、共享信息、共享营业市场及设备的方式推广业务。 台湾金融企业的集团化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集团化意味着多元化经营,而多元化经营则意味着金融集团要面临多种不同的风险,由于集团在财务运用上,为求资金流动及灵活度,可统合调度资金,因此在集团内部这种风险具有传染性。其次,金融集团为了规避某些监督及法规的要求,采取故意分散权力的做法,降低组织透明度,进行复杂的组织与财务安排,使监管机构难以对其整体风险做出正确评估和监督,从而增加了从事内线交易、操纵集团成员之间交易及价格转移的机会。这些都对台湾原本分业进行的、以中小规模单一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的体制构成了挑战。 2.日益复杂的岛内金融经营环境对监管提出了更新要求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席卷西方世界,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营造更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台湾岛内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呼声也随之日益高涨。因此自70年代中期,台湾就分阶段逐步开始了金融自由化的漫长进程。但在90年代之前,台湾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还是比较缓慢的,台湾财政管理部门强调的是“有纪律的自由化”,无论在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还是在开放外资机构和自然人直接投资岛内股市、开放岛内期货市场等问题上都采取了谨慎逐步放开的做法,银行业经营态度也相对保守,对信贷案的审理,侧重于担保品的价值并予严格评估,很少发生不良债权的情况。整个岛内金融经营环境相对稳定,传统的分业监管方式也比较有效。但在80年代末,台湾金融自由化的进程持续加快。在价格自由化方面,1989年7月,台湾修订“银行法”,取消了旧“银行法”中关于“中央银行”核定银行业存放款利率上下限规定,1989年4月,台湾废止了中心汇率制度及汇率波动幅度限制,采用以自由议价为基础的新汇率制度,至此确立了台湾利率、汇率市场化的基础。在金融产品自由化方面,一方面台湾当局放宽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1988年,解除了商业银行设立“国外部”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限制,准许银行成立信托部,办理信托投资及证券业务,1991年又陆续允许银行开放各类新型金融商品,包括外币保证金交易、利率互换、买卖期权等;另一方面当局也着力推动台湾证券市场及直接融资渠道的建设,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总数及资本总额不断上升,企业更多地通过股市直接募集发展所需资金,至1997年,台湾企业直接融资额首次超过了间接融资,1997年1-11月,台湾直接融资额为9101亿新台币,超过了835亿的间接融资。(注:台湾《工商时报》1998年1月9日。)在市场进出自由化方面,1999年新修订的银行法中,正式允许民间设立商业银行,1986年台湾准许外商银行在台北以外设立分行,1994年又放宽外国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数目等。台湾金融自由化的加速一方面放松了对岛内金融企业经营的管制,使岛内金融企业的运营可以通过利用多项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而变得更加灵活和富有效率,但另一方面也使岛内金融监管环境变得更加复杂。 首先,由于金融自由化的加速,岛内金融机构数量急剧增加,至2003年8月,岛内本地银行达52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为36家,信托投资公司3家,票券金融公司15家,基层金融机构为316家,这些金融机构共设置分支机构达4249家,(注:台湾“中央银行”《“中华民国”台湾地区金融统计月报》2002年9月。)这个数量超出了岛内的市场需求,使金融业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金融业界纷纷以价格策略抢市场,使金融资产品质恶化,净值报酬率逐年走低。至2000年,台湾一般金融机构年净值报酬率已由1990年的20.79%降至7.61%,(注:《台湾金融改革借鉴》httP://www.banksuperviaion.net.)而且岛内的本地银行和票券金融公司多具有财团背景,企业集团通过操控这些金融机构轻易得到高风险贷款,结果严重影响其信贷品质,金融机构的低收益和高风险泡沫化危机给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一旦经济形势不佳,这些隐患就会爆发出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由于台湾房地市价和股市回落,企业在银行的质押品大幅贬值,银行向企业追收更多抵押或追回贷款,引发数十家企业出现财务危机,股价大幅下挫,与这些企业有关的银行也出现挤提风波,如板桥信托商业银行两天之内被挤提资金53亿新台币,台湾爆发了一场小型的本土金融危机。2001年后,台湾经济不断下滑,传统产业不断外移,更使台湾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持续增加,2002年6月底统计,按国际规范标准,台湾银行业逾贷比为10.83%,(注:《台湾加快金融改革进程》《香港经济导报》2002年12月9日。)日益复杂的台湾金融经营环境对台湾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构建包括金融重建基金、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机制等组成的金融安全网,以确保控制台湾的金融隐患,但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又要强化和引导对金融机构的内外部监管,防止其依赖金融安全网,而无视改进自身内部结构,提高经营管理能力,降低内部风险,即所谓道德风险,更要防止金融机构大股东利用高层政商勾结套取资金外移的舞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