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04)01-0087-04 20世纪中叶以来,为顺应世界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趋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竞相建立包括出口加工区和科学工业园区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国际上这种通过建立开发区来发展区域经济和科技产业的举措,及其对社会经济产生的积极影响,也对我国兴办开发区、发展经济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我国开发区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从1984年批准大连开发区为首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1985年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相继建立1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我国首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也成立,1990~1992年国务院又批准了13个保税区,陆续创建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开发区。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经济特区5个,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49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个,保税区13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4个,国家旅游度假区13个。再加上属于国家批准的开发区,加在一起共有200余家,其GDP占全国的2.43%,工业增加值占全国的3.4%,出口占全国的7.5%。 实践证明,开发区的发展顺应了国际竞争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潮流,也同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相称。开发区作为各地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窗口,是我国价值链中具备良好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推动器。开发区企业先进的所有制形式、筹资方式、管理机制、用工制度等以及开发区对企业的高效管理和组织都产生了良好的先导示范效应;开发区相对完善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形成了吸收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巨大引力,众多大型跨国公司落户国内各地开发区;开发区通过自身健康发展带动周边的发展,发挥辐射功能;开发区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和先导性行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发区建立研发中心,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创新,加速高新技术的应用性转化。 我国的开发区经过起步、扩张发展、竞争分异等几个阶段的积累和发展,目前处于成熟的、规范化的发展阶段。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土地价格的上涨、技术水平的提高、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对外商取消优惠政策、给予外商国民待遇,开发区内企业将失去以往明显的差别竞争优势。加之开发区在以往加速发展过程中留下的一些空白点,目前开发区的发展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软环境方面。我国各个开发区一直以来普遍采用了税收、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内外资本,促进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但是由于外资在区域和行业上比较集中,各地开发区为吸引外资,竞相压价,突破国家土地、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地价、税收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地方性超优惠政策,导致招商引资恶性竞争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硬环境方面。开发区为区内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意在“筑巢引凤”。多数开发区一般选址在老城区郊区或另辟新区,基础设施落后,但一些开发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譬如“六通一平”,仅仅是表面上的,缺乏深入的运作。我国各区域经济能否均衡协调发展,取决于资金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只有在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外部环境先行发展的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否则必然造成短期投资的增多、投机行为扩大,不利于资本在不同发展区域的合理流动。没有一个好的投资硬环境,即使税收条件再优惠,也不利于开发区的长久发展。 管理体制方面。良好的投资环境需要健全的管理体制为之提供运行的保障。目前,开发区已初步建立起了有利于改革开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企业运行机制和社会服务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开发区管理体制的优势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弱化的表现:其一,随着开发区建设规模的扩大,开发区管理服务职能逐渐拓展,导致财政负担加大,机构面临膨胀的压力。其二,开发区管委会的经济管理、财政统筹等权限由相对集中转为软性分解,导致办事环节增多,协调难度增大,工作效率降低。其三,随着开发区承担的社会事务性工作的增多,开发区行政运怍逐渐与普通行政区趋同,由相对自主、主动变为盲目随从、被动。其四,开发区人才激励机制不活。行政人员安于现状,知识更新步伐滞后,服务和竞争意识不强。 产业发展方面。目前,全球跨国并购的主导产业已转向现代第三产业,集中在银行、保险、电信、媒体等领域,这些领域我国产业开放程度较低,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行业属“限制外商投资”类,即使是在鼓励外商投资类中,有的也限制了外商投资持股比例。可以说,我们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关联效应强的服务贸易领域,恰恰是我国市场开放程度低、产业政策限制最严的领域。因此,我国吸收直接投资与全球直接投资流动在内容对接上存在较大差距。 法律体系方面。投资者在一个地区的投资,不仅要考虑当地是否有适合它生长的土壤,同时,也要考虑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尽管建有开发区的省、区人大都制定了有关开发区的管理条例,但开发区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域单元,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在我国的行政序列中并没有明确的地位,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当开发区《条例》的规定与有关的上一层次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开发区的管理条例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这同时也给一些外来投资者造成错觉,开发区建设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因而可能动摇其长期投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