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经济特区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以后,最大的变化是特区不特了。根据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或内外有别的优惠规定的事项,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实现外汇平衡等,谁都不得作出规定。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一经公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之抵触的,就要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宣布废止;法律、行政法规一经修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也要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没有规章制订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创设与WTO有关的政策措施。要体现非歧视原则,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要一视同仁;对国内外的生产、经营者也要一视同仁,不得规定歧视待遇。坚持市场开发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这些都直接冲击经济特区的地位。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成员方境内的经济政策必须要统一,也就是说国家对利用外资政策的地区差异将被取消,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优势将发生根本变化。今后,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将会逐步取消。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将发生根本性转变,从以税收激励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从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区别政策,转向稳定、透明的全国统一政策;从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非国民待遇,转向实行国民待遇政策。 从政策优惠意义上说,经济特区的特殊优势将趋于消失。可以说,在WTO规则付诸实施后,“经济特区”这一称呼将逐渐成为历史名词。 WTO框架下的经济特区新思维 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窗口”、“试验区”和“排头兵”的中国经济特区,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非均衡发展的一种现实选择,其发展的历史也是一个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而从现在开始,以中国加入WTO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正面临着从转型经济下单边的、主动的、试点式的开放方式,向着多边的、有规则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方式转变升华的过程。毫无疑问,经济特区未来的发展也必然要反映出这一鲜明的时代特征。为保持经济特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带头示范作用,要求经济特区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方向,对经济特区的作用和发展空间做出新的定位,对特区的发展战略与发展机制进行调整。为此,我国经济特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应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文化体制的创新与完善。创新是特区的灵魂和动力之源,是特区20余年风雨历程中最值得研究、总结和继续发扬的宝贵经验。特区的创新优势要集中在体制创新方面。 应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按国际通行规则运作的政府管理体制。WTO是市场导向的,它规范的是政府行为,它允许的是政府在承认市场规则下的适度干预。因此,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WTO,当然也是政府带动企业一起加入WTO。应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符合“新政府——市场观”的政府管理体制。所谓“新政府——市场观”,指的是既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寻求政府调节干预经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新形式。我们要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机制;要按WTO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特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统一、规范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应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经过20余年来的努力,中国经济特区的经济运行机制从本质上已接近于WTO所规定的市场机制,由先发优势转而形成对国内其他地区的示范作用,并在经济开放发展中率先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引导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一优势在加入WTO后仍有实际意义,而且将成为经济特区新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2)要推进结构调整与技术创新,以产业竞争优势推动特区经济发展,并发挥产业示范效应。在产业上,经济特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研究与确定在加入WTO后全方位开放与全球竞争环境下的新角色与新定位。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发展和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条件下,经济特区在走高科技、高附加值道路上理当先行并开创新的发展道路。在技术上,技术进步与创新一方面应该继续不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另一方面还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以不断提升城市及其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在与国际接轨中出奇制胜。 实践中,经济特区的高科技发展之路可以循着两个方向前进:一是继续将特区作为国际先进企业实现全球化生产与协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经济特区切实成长为世界性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二是利用国际资本及其更加快捷、经济的现代化信息手段,通过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攻关和国际科技协作,致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并且,技术创新应步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口依赖型经济,改变核心技术过分对外依赖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