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023(2004)05-0084-05 一、腐败的经济学定义 对腐败的概念界定是开展腐败与反腐败理论研究的基础。要科学地探究腐败的根源,卓有成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首先必须对腐败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从字面上看,“腐败”的原意是指物质的一种化学变化,即物质由原初的纯粹状态产生变质和腐烂。在汉语中,腐败一般被引申为泛指一切事物由生机、健康的状态向着腐朽、败落状态转变的过程及其表现形态。例如,《辞海》将“腐败”解释为“腐烂。也泛指败坏、堕落。”[1]英语中的Corruption(腐败)的意思与此类似。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Corruption“指从原本纯洁的状态中发生的堕落,尤其指出自对捐款人有利的考虑接受金钱或其他好处,也指在淫秽出版物的影响下的堕落”[2]。 作为一种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过去主要被学术界视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但其事实上也具有经济学意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经济学认为,腐败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利用公共权力获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个人私利的行为。作为经济学分析对象的腐败,主要涉及利益的非法转移,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信息缺陷,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直接获取或从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而言)获取自己与委托人契约之外的收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腐败具有以下特征。 1.腐败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主动性行为选择。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由于利益约束是对人类行为的最终约束方式,政治生活中的人必然表现出与经济活动中的人相一致的地方,都以理性的经济人的特征出现,具有利己主义动机,追求最大化个人利益。腐败,实际上就是政府官员对个人私欲的非法满足过程。由于腐败同样是有成本与收益的,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官员会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成本-收益计算。只有当腐败行为的收益超过其成本时,他才会选择腐败活动;反之,其腐败动机就会减弱,会远离腐败。腐败行为最终是否发生则是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条件下进行选择的结果。我们可以通过对制度的调整,改变政府官员的成本-收益计算模式,从而有效地控制腐败的发生。 2.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市场化交换。从市场理论来看,腐败是将市场交换原则运用于公共事务,使公共权力与私人财富之间发生交易。一个腐败的官员要么是贪污侵占,运用权力直接获取私利;要么是向第三方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用权力间接换取私利。腐败活动在公共权力和经济财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其实质是权钱交易。如雅科布·范·克拉弗伦认为的,“一位腐败的文官视其公共职位如一种经营活动,他将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因而职位变成了一个最大化的单位”[3]。 3.腐败的关键在于代理人获得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私人利益。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分权化的决策结构在任何一种体制都存在,组织等级和逐级代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少的基本组织技术。现实政治中,作为国家主人(即所有者)的人民不可能直接地参与国家具体事务的管理,而是将管理国家的具体权力授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由此,就产生了国家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制度设计上,代理人仅仅是一个雇员,必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由于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蒙骗所有者,中饱私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如克利特加德强凋“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务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的角度解释腐败”,认为“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4](p.27)。 二、腐败的经济学类型 腐败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接处。按照经济学的逻辑,腐败的作用机理就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政府官员)违背了权力主体(即委托人)——人民的意志,不正当运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当用权的情况有两类:一类是权力滥用,即超越界限使用公共权力;另一类是权力无为,即不履行应尽职责,不发挥应有作用。必须明确,如果不当用权并未用来获取私利,就只是管理弊病,则不能称为腐败。但现实中政府官员不正当运用公共权力的目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私利,由此产生权力滥用型腐败(如贪污型腐败、互惠型腐败、敲诈勒索型腐败等)与权力无为型腐败(如官僚主义型腐败、失职渎职型腐败等)。 从腐败的发生形式来看,可以将之划分为非交易型腐败与交易型腐败。非交易型腐败是运用权力直接获取私利,直接贪污、盗窃、侵占、挪用、挥霍国家资财,统称贪污型腐败。交易型腐败是运用权力间接换取私利,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收受第三方支付的贿赂,可称为贿赂型腐败。交易型腐败主要通过寻租活动进行,故又称寻租型腐败。 交易型腐败可分为互惠型腐败、勒索型腐败与渎职型腐败。其中前两类腐败发端于公共权力的滥用,指政府主动采取能够给第三方当事人带来额外利益或者损失的行动。如在互惠型腐败中,第三方主动行贿,目的是获得政府控制的特殊利益(租金或者人事、荣誉等其他好处);在勒索型腐败中,第三方被迫行贿,目的是避免政府带来的麻烦,降低成本。而渎职型腐败发端于公共权力的无为,此时政府官员故意不履行职责,放纵某些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发生,诱使当事人进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