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将大量被征用,大批农民将失去土地,但现行的征地安置标准过低,且方式单一,导致大量失地农民转化为城市贫民,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全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发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革现行征地和安置方式,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大责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就台州市W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如何解决好征地农民生存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原土地使用者一定补偿安置的行为。W区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的阶段。据统计,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96.1亿元,财政收入,11.63亿元,比1998年均翻了一番半。市区面积从原来的13.6平方公里扩展到21平方公里。然而,经济的迅速发展,直接导致用地需求猛增。自1999年以来,w区每年新增国家建设用地约在3000-5000亩,这对人均耕地只有0.26亩的W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随着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土农民不断增加,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日益凸现,按照比较直观的人均0.26亩的耕地计算,如每年征地4000亩,城区就有1.5万失去土地的农民需要安置或者是走向社会。征地中的补偿、安置、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据调查,当前土地征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土地征用价格偏低,收益分配不合理。目前,W区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用补偿,或以国家公益性建设名义征地补偿,耕地补偿费等几项补偿合计,往往不到该土地经营开发后市场价格的3-10%。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是地方政府重点项目,与其他项目相比,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以W城区为例,土地补偿费一般2.2万/亩左右,劳力安置费3.3万/亩,征地成本一般是5.5万/亩,商住拍卖出让金通常可达200-300万/亩,协议出让一般可达70-100万/亩,这里包括了用途转变增值;土地转让产生了较大甚至是巨大的收益,但在分享土地的转让收益时却往往忽视了土地的天然拥有者农民。《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在这里,政府是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真正用于耕地开发是一个问题。因此,只补偿给农民一笔规定的费用,没有保障农民随土地增值而受益,这必然导致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平,引起农民对政府的不满。 二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按浙委[2001]20号文件和浙政发[2002)27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劳动力安置等费用可分配到户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村集体收入,不得平分到户。”但实际上,W区不少村(经联社)基本上分配到户,据W区A街道办事处调查,93%的农民不考虑资金的分配使用,有的存入银行,有的建新房,有的大办婚丧事,有的吃喝玩乐或参与赌博,有的投资失误血本无归。往往缺乏对自身教育的投入,也缺乏提高自身素质的投入。当补偿费全部用完时,生活就遇到了困难。有些没有分到户的村(经联社),由于使用管理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有少数村(经联社)干部贪污、送礼、挪用等,造成集体收入损失,群众意见较大。 三是安置方式简单,失地农民尚有后顾之忧。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从总体上说,土地征用对农民的影响是积极的。对被征地农民,W区基本上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发给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安置费,让其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中,多以踏三轮车、开摩的、打短工、开小店、办小厂为主,但大部分农民无稳定职业。这些职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加强,随时存在着被淘汰的风险,在村内外企业就业的人员,由于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择员,一部分人很可能加入失业队伍。在就业问题上,失地农民就业处于弱势,转岗困难,不能与城镇居民比,甚至还比不过外地民工(外地民工用工价格低),一旦补偿的钱花光,基本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时,生活就失去保障。这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从法律依据看,目前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又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1986年《土地管理法》取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之后,就没有征地方面专项法规规章,土地征用政策有待完善。从征地制度本身看,征地补偿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触及的是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问题,以及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等,从理论到实践还未真正解决。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是按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方式,没有从土地本身的价值去考虑对权益的补偿,也没有考虑到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且按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方式,对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土地产值也很难按实计算,不尽合理。在征地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地补偿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一律简单地采用货币安置“一脚踢”的方式,缺乏从体制上、机制上、根本上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的考虑和举措;在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上,考虑长远利益和农民利益少,往往以牺牲农民利益搞建设,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转由农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