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虽然此次税改所形成的现行税制对于中西部地区增加财政收入,加快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此次税改照顾到转轨时期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仍然不够彻底,所以税制结构还不够完善,税负结构也不够合理,税收职能尚不健全,加上实行高度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和划分税种、分灶吃饭的新的“一刀切”的财税体制,现行税制对中西部经济发展事实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出现了与东部地区相比新的税负不平等现象。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分析,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现行税制对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由于我国是一个大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区情、基础、条件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统一的税制却具有不同的实际影响。概括起来,现行税制对中西部地区相对不利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分税收入减少,削弱了中西部财力。 (1)中西部的地方财税收入规模太小。新税制实施后,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和比重均大幅上升,而地方财税收入规模相应减少,地方的相对收支状况明显不如税改以前。这对于财政状况本来就不好的中西部地区来讲,更是雪上加霜,财政资金供需矛盾尖税,甚至不得不拖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和工资。 (2)基数返还法拉大了收入差距。现行分税制在1994年以后税收增量分配上向中央政府作了较大的倾斜,有利于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但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仍以1993年为基数.保留了旧财政体制下东部地区的既得利益。为抬高基数,各地纷纷增加1993年的税收收入,东部地区因其财政扩大基数能力较强而在这一轮“博弈”中占得相当大的超额利益。1994年后的财政返还,又按无地区差别的1:0.3的统一比例执行,所以中央拿走的越来越多,地方得到的越来越少,东部获利越来越多,中西部得利相对越来越少。 (3)中央与地方两税交叉过多。目前,地方税是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要税种,以增值税分成和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中央税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收入为主。在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税种收入的划分上,中央与地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有的划归地方的税种,中央也参与分配,形成了实际上的分享税种。中央与地方存在交叉,不利于清晰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收入。加上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属两条垂直的组织机构即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国税局持有尚方宝剑,地税局在犬牙交错的税收征缴中往往不及国税有力,使地方财政受到冲击。这种冲击对于财政状况欠佳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影响更大。 2.税种设计欠妥,不利于中西部开发。 (1)现行增值税有碍企业发展。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专有技术等长期资本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因而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其工业结构中重工业占据优势,因此这部分企业在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方面承担的税负较高;而东部地区以轻工型经济为主,相对而言受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要小。另外,中西部地区资源、能源占优势,但现行增值税对企业的劳务支出不予抵扣进项税金,致使在中西部较为突出的矿产采掘业、水力发电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税负,也不利于这些地区优势的发挥。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运费分别准予按10%和7%的较低比例抵扣,使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和运费比重较大(中西部地区由于交通不便更为突出)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这影响了中西部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和资源开发行业的发展。 (2)现行所得税难以缩小收入差距。在现行税制结构下,所得税对于东、中、西部地区个人收入差距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弱化。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弱化,对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是不利的。从企业所得税看,所得税优惠政策倾斜外资企业,这对外资企业少的中西部是不公平的。此外,企业所得税实行低档优惠税率,在某种程度上,诱导大中型企业分散经营,划小生产规模,不利于企业形成规模经济,从长远看有碍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对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中西部是不利的。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采用20%的比例税率,从最高边际税率看显然前者重于后者。二是按次按月征收,不仅不便计算,而且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由于个人所得税存在分项、分次课征的问题,未能建立综合所得课征制度,从而对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差距未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这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由于收入水平总体上大大低于东部地区,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这种制度,也不利于缩小不同地区之间个人收入间的悬殊差距。 (3)现行资源税有悖优势转化。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新税制将资源税的增收范围,由过去的三种扩大到七种,但总的来看,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从而难以遏制中西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同时也有悖于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向财政经济优势的转化。二是资源价格体系不合理,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由于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价格太低,资源的效益却在东部体现,对于资源的课税本应在西部进行,结果由于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对西部资源的税延迟在东部体现,实际上是东部在抽中西部的血。由于资源税税负不能随资源类产品的流通向下游环节转移,所以中西部地区虽然在资源上占有优势,却不能形成经济和财政优势。加上分税制的实施,税收任务与地方财政的可支配财力直接挂钩,结果是富裕地区不愿征足税而藏富于民,放水养鱼;贫田地区财源不足不得不竭泽而渔,导致富的愈富,穷的愈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