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弱势群体的定位分析 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身体、精神、文化、技能等方面存有缺欠,或由于经济、政治、社会某种机制的缺失,或由于所处的阶层等原因,造成经济收入低下,生活极端困难的城乡人群。据此,本文根据产生原因把弱势群体分成以下几个类别: 1、生理性弱势群体,即由于生理原因(包括先天性的和后天性的)所产生的收入低下、生活困难的人群,如残疾人群、缺乏收入来源的老年人、妇女等。 2、阶段性弱势群体,指由于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转换而形成的特殊群体,比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放长假”人员等。 3、历史性弱势群体,主要是那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在仍然处于社会弱势的一部分人群,比如那些从集体企业较早退休的人员和1950、1960年代精简下放的城镇人员,他们当初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国家政策补助标准很低,维持正常生活有很大困难。 4、阶层性弱势群体,即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社会底层、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广大农民。经济体制改革导致城乡发展的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又加剧了城市居民和农民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使得农民作为一个阶层,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发展。1998—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52倍、2.66倍和2.79倍。若按货币收入比较,再考虑城镇居民事实上存在的隐性收入因素,则城乡差距至少在5∶1(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他们中的许多人刚刚满足温饱,还有许多人仍在为满足温饱而挣扎着。即使是已经达到温饱水平的农民,也有许多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而再次返贫。 5、其他类型的弱势群体,指除以上提到的以外存在的经济收入低于正常水平过多、生活极端困难的人群,如“体制外”人员,如城镇那些从未在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或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们。 上面提到的这些弱势群体,均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特点:首先,综合能力“弱”。他们或者是体能不足,或者是后天的技能难以满足日益变化了的社会需要,或者是长期以来只从事某一类非常具体的技术工作,而对其他相关能力储备不足,一旦社会形势发生变化,往往经受不住外来的冲击。综合能力的不足使这一特殊群体对资源、机遇和利益的竞争都处于弱势。其次,收入水平与能力“弱”。就收入来讲,本文所界定的弱势群体是指人均月收入一般只有社会平均人均月收入20%左右的人群,他们中的许多人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生活极端贫困,一般属于社会救济或应当救济的对象。再次,对政策的影响力“弱”。他们位于社会的最底层,参与竞争的能力弱,融入社会的本领差,另外由于处于无组织的状态,使得他们很难形成一股合力对政策施加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影响。所以,在不难看出的关联中似乎是贫困导致了弱势,而弱势又加剧了贫困。 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标,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然而,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成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的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只有妥善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本文观点就是,对于一个法制国家来说,并不在于这个国家是否存在弱势群体,而在于是否对弱势群体给予了尊重和保护。对于弱势群体,仅有关注是不够的,但我们必须从关注开始,这要求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关注并努力解决日益严峻的弱势群体问题,为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政府在扶持弱势群体方面应居于主导地位 之所以应该以政府为主导扶持弱势群体,这是由如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以政府为主导,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边际效用学派的分析告诉我们,市场按照边际生产力原则进行收入分配,会导致收入水平的巨大差异,进而存在社会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弱势群体的存在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体现,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同时市场本身又难以自行解决由于弱势群体的存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2、以政府为主导,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和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即市场主要着眼于微观经济效率,而政府则主要着眼于宏观上的社会公平。以政府为主导,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正是解决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3、以政府为主导,有利于调动全社会扶持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全民族大团结。市场经济、工业化的发展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拉大,但若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弱势一方对强势一方的敌视,严重时甚至会产生骚乱,上个世纪末发生在印度尼西亚的针对富人,尤其是华人的骚乱,就是某种意义上收入差距过大产生的不良后果。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属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之一。因此,一方面,通过政府作用的发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通过鼓励高收入阶层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对弱势群体加以扶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直接缓解上述敌视状态,防止不稳定形势的出现。但这方面,政府的主导和示范、鼓励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以政府为主导,大力扶持弱势群体的现实意义表现在:一方面,是保证按期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建立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综合反映,是人民呼声的体现。所以,小康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的小康社会。如果占人口很大比例的弱势群体依然生活在贫穷落后的状态中的话,那么,就难以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本文认为,重视并逐步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前提。另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扶持弱势群体,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本前提。毋庸置疑,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极易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尖锐时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大力扶持弱势群体,使其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解决其生活过程中暂时遇到的困难,可以有效地减轻他们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压力,得到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不再是“边缘群体”,从而消除社会不安全因素,促进社会稳定,为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