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私人财产”与“消灭私有制”并不矛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并不矛盾,决不是背离社会主义方向,走资本主义的道路。私有化是一个存量概念,意思是把原来属于公共所有的财产按照某种特定的规则重新界定为私人所有的财产;而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私人财产”则是一个流量概念,这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来源于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开放,它不是对改革开放前的存量公共财富的瓜分,而是对人们通过市场努力所得到的个人流量财富的法律认可。因此,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决不是私有化,决不是放弃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建立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是《共产党宣言》阐明的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即实现共产主义。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的设想,而决非不顾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主张不顾条件地消灭私有制。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制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即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消灭私有制是必须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社会财富极其丰富基础上的,也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使私有制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而必然要求更高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的时侯,才能谈到由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所决定的消灭私有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当生产力还不充分发展,私有制还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时,人为地消灭私人财产只能是违背社会的发展规律,最终将受到规律的惩罚。综上所述,消灭私有制必备的物质条件是:第一,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第二,私有制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和障碍,要求以公有制取而代之。不具备这些条件,私有制是消灭不了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远没有达到可以消灭私有制的程度。邓小平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所谓“不够格”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够高,没有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在这种生产力状况下,不应该也不能消灭私有制。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推断出来的未来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消灭私有制而实现共产主义的结论,不顾中国实际情况而抽象地搬运过来为我所用。如果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个结论出发,而不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那么我们就会重犯历史上曾经犯过的“急性病”,就会再度破坏生产力,给人民带来不幸或灾难。所以应该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由于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我们现阶段不能消灭私有制。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私有制非但没有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反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特别是生产力状况的实际,提出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论断,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恰恰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的科学论断,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联系在一起的,决不是两个矛盾关系概念的相互碰撞。也就是说,依据中国具有的实际和现阶段的生产力状况提出“保护私人财产”是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一个具体路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具体运用,是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我们既不能忘记将来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必然要求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远大目标,更要根据我国现阶段低水平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必然存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私营经济的状况,来制定发展我国经济的方针政策,以便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尽快富裕起来,这也是我们党不忘远大目标脚踏实地地为实现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进行的扎实工作。 二、“保护私人财产”与邓小平的“先富共富”理论一致 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和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是邓小平共同富裕观的基本内涵。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是吃了这个亏。”这已为我国1958-1978年整整20年的事实所证明。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全新思想和主张。他指出:“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374页)他说:“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52页)他还指出:“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政策。”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出现了一大批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主阶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对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占很大比重的私营经济的保护。而如何对待私营经济,实质是如何对待私人财产或私有财产的问题。私有财产是私营经济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私营经济,不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不保护私营经济,没有私营经济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邓小平的“先富共富”理论是一致的。首先,共同富裕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逐步实现。生产发展是扩大分配、人民富裕的前提。正如邓小平说:“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提高人民的收入,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可以说,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量的积累,是共同富裕的先导,是共同富裕的局部实现。因此,邓小平指出:“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66页)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恰恰实现了共同富裕过程中量的积累,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其次,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之间自然条件、文化因素、原有基础及经济增长速度存在很大差别。看不到或者不承认这些差别,就不利于消灭差别;只有承认差别,允许和鼓励有条件发展的率先发展,率先致富,影响、带动和支持条件差的创造条件,加快发展,才能缩小差别,最终消灭差别。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其中私营经济占很大比重。一些私营企业主富了不忘对他人的扶贫,他们把取之于民的剩余产品用之于民,努力为共同富裕的目标而践行。从1994年开始,一批私营企业率先到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扶贫。这项被称之为“光彩”的事业创造了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