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是指权力的实现过程。权力主体掌握权力不是目的,其目的是将权力运用于社会事务和现实生活,发挥权力的功能。任何权力都有其运行过程,并形成运行后果,有的后果产生于过程的终结,有的后果产生于过程之中。而运行后果好坏的决定因素取决于权力是否在法定范围内公共、正常运行,腐败现象则是权力偏离法定范围非公共、非正常运行的后果。在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对权力运行有效制约机制,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权力的非公共、非正常运行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任何权力从它产生起就是公共的或得说是用来管理和服务人类群体和社会的,个人掌握的权力不过是公共权力的一部分,其性质仍然是公共权力。所谓权力腐败是指权力非公共、非正常运行,背离了公共利益,手握权力者不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从而造成对公众和公共利益的侵害。时下社会上出现的前“腐”后继现象,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大案、窝案、串案增多,领导干部犯罪上升等,就是权力非公共、非正常运行结的恶果。 权力运行易于滑入非公共、非正常运行的轨道,固然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主要还是由权力的内在本质特征所引发的。其特征之一是权力本身具有腐蚀道德、破坏公正,与公共利益对抗的潜在倾向。早在200多年前西方启蒙思想家就指出,权力运作有一个铁的规律,就是权力腐败规律,权力自发地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无论中外、无论历史和现实中的诸多实例都在向人们昭示,这种潜在的倾向普遍存在,而且一有机会就会从潜在倾向转为现实的倾向。其特征之二是权力的垄断性。在权力主体的职权、地域范围内,权力是专属的,对一件事情到底办不办,如何办,什么时候办,都是由权力主体说了算。权力主体代表国家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政府补助、公共服务、公共职位等,并具体负责对它们进行分配。虽然设置权力的本意和初衷是为了“公益目的”,但在权力非公共、非正常运行时,权力的“公益目的”就将异化为“以权谋私”。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面对稀缺资源,按照经济社会合理性或政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本应分配给那些最应该得到它们的对象却被一些不够格者得到了。正是这种权力的垄断性,刺激着一些人千方百计去干影响权力公共、正常运行的不光彩活动。他们不惜重金用“慰问”、“借用”、“嘉奖”、“赞助”、“股份”、“赠送”等名义向官员们行贿,也正是这种权力的垄断性,给一些掌权者带来丰厚的利益。其特征之三是权力的可交换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本身是一种特殊资源,是无形资本,可以给人们带来最大的利益,因而人们强烈地追求权力,寻租权力。抽象的权力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如行政权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这一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是不允许权与钱(物、色)交换的。但就具体权力而言,它是通过一个个职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具体权力就可能与钱(物、色)交换的,时下出现的买官卖官现象就是这种权与钱(物、色)交换的具体表现。恩格斯指出:这种权力非公共、非正常运行,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二、建立完善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机制,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使权力运行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权力运行之所以从公共、正常的轨道滑向非公共、非正常的轨道,固然有“权力自发地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因素,但在这种“自发倾向”面前,倘若能“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这种“自发倾向”就将受到遏制。前段我国反腐败的力度不能说不大,查处的大案要案也不少,但从总体上看,“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权力配置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尚未完全克服。政治发展和公共管理的规律表明,如果权力过多地授予一个主体,必然发生掌权人的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制权威和组织权威之上的后果。正是过分集权,从而为某些掌权人提供了随意用权,不受约束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使之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权力的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初期即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权力过于集中的制度为其提供了排除揭发举报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发展到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已造成巨大损害方来查处。 问题出在制度上,当然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使权力运行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关于制度建设,最根本的制度是宪政制度。宪政的本质是统治者的权力得到人民的真实授予,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在宪法中得到承认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在宪政制度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执政党从国家元首到一般官吏,都要置于法的统治之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宪政制度的建设为我们建立完善对权力运行有效制约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要通过努力,使权力运行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法定的制度体系构建权利运行的有效制约机制,诸如建立和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任制度,把好选人用人关,构筑起预防公共权力失范的组织屏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科学管理体系,坚持科学的理权思想,构筑起预防公共权力失范的制度屏障;建立强有力的权力监督机构和公共权力滥用追惩机制,以权制权,构筑防止公共权力失范的法治屏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制度,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构筑起预防公共权力失范的思想道德屏障等等。从理论上讲,只要坚持好这几条就能确保权力在公共、正常的轨道上运行,权力腐败的机会将得到消除。但现实生活中权力腐败的情况相当复杂,腐败机会在很多情况下来源于公职人员的创造。因此,在反腐实践中,不能满足于各项制度的建立,还要花相当精力,通过正反对照来发现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堵上,把按制度办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