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国家都建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对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对高级官员的监督约束66度。积极开展对这些制度的研究,并借鉴其中科学的、合理的部分,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国家对高级官员的监督制度 (一)任命监督。现代西方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政府高级官员任命行为的监督。任命政府高级官员一般都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监督、挑选过程。一是任命权的分立。一般是由政府首脑(总统或首相)执掌提名权,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参议院(也称上院)掌握批准权,即通过对提名人的监督审查,确认资格条件,批准任命,体现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二是批准机关的审查。参议院对提名官员的审查一般通过听证会来进行,听证会上国会有权传唤有关人员到会作证,被传唤人员必须如实回答国会的提问,否则以蔑视国会论处。国会听证调查的内容包括候选人的阅历、品德、才能、政治观念、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听证会大部分为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单位采访。三是侦查机关的“暗查”。如美国联邦政府重要职位的候选人在正式任命前,都必须向联邦调查局填写“重要职位安全调查表”,“个人情况调查许可表”、“财产调查许可表”等,通过对这些填写情况的基本调查、侦查,弄清和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核准后供国会参议院审查批准任命时参考使用。四是廉政机关的协助。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设立有专门的廉政机关。对重要政府官员的候选具有协助职责。如美国在联邦一级设立了政府道德署。各部设立了专职道德官。政府对重要职位的候选人都要按规定向政府道德署提交个人财产利益和经济活动情况,道德署通过审查这些情况,确定他们有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或冲突的情形。政府道德署审查和批准候选人申报材料后,签署意见,提交国会参议院批准任命时参考。 (二)职务轮换。职务轮换是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又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西方国家都废除了职务终身制,实行有限任期制。在规定职务任期制的同时,许多国家还规定了职务连任的有限制,即某些重要的政府职务不能连任几届。由于西方国家政府的重要职务都是由政府首脑提名任命,因此政府首脑的任期制也就基本上限制了所有政务官员的任期。随着每届的结束,都伴随着政府职务的大换班。如果是新党执政,换班的程度会更彻底,即使是同一政党再次上台执政,也会更换绝大部分政府的重要职务。 (三)文官制约。在西方政治舞台上活跃着两支不同的官员队伍。一支是政务官员,随选举而进退,另一支是职业文官,即政府部门中的公务员。政务官制定政策作出决定,文官执行落实。政务官为党派利益而奔走,提出革新口号,文官则在办公室做踏实的调节工作。因此政务官员和职业文官已经形成了两大不同的集团,他们之间从工作职能到思想意识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受公务员法支配的较为稳定的职业文官,是一支监督制约和抗衡定期轮换的政务官员的重要力量。使政府部门的首长与职业文官很难形成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关系,防止政府官员相互勾结,滥用权力。 (四)纪律约束。为了促进政府官员廉政勤政,西方各国都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在职纪律和行为准则。这些纪律准则,对于约束政府官员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个人投资方面的纪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购买、拥有公司企业股票,从事各种投资活动,个人利益不能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如具有利益冲突的可能,就必须在公职与个人利益间作出选择。又如退职后再就业方面的纪律。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凡在政府部门任职60天以上的官员,在其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作为某些利益集团或公司企业的代理人,回到原单位或与原职责有联系的单位进行游说活动。除此外,还有亲属回避纪律、财产申报纪律,有关公职人员接受礼品、款待、兼职等纪律规定,也都有很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五)职能监督。一是代议机关监督。在资本主义国家,国会或者议会等代议机关是最高的监督机关,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政务官员,即国家的高级官员。代议机关在监督高级官员方面拥有调查、传讯、要求作证,免职处分,剥夺政治权利等权力手段。二是调查机关监督。为摆脱行政方面的压力,更加独立地监督、调查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西方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针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机关。如美国1987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法》规定设立特别检察官一职,对政府高级官员违法行为专门履行调查职责。三是新闻单位监督。新闻界在西方国家中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有“第四权力”之称,是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西方国家所揭露出来的绝大部分政府官员违法案件几乎都与新闻界参与有关。 (六)特殊追惩。政府高级官员有权有势,追究他们的责任会面临更多地阻力。针对这一特点,西方国家设立了特殊的追惩高级官员责任的机制,即弹劾制度。弹劾对象一般是国家的高级官员,如美国总统、部长、大法官、议员、总检察长等,罪名一般是严重的渎职行为,程序一般是由下院提出,由上院审判。审判的结果一般是剥夺现有职务和若干年的政治权力为限。如果涉及刑事罪,则由普通法院执行。弹劾制度是对付政府高级官员不法行为的有力手段,具有强大的震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