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数是国际通行的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指标。据测算,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为0.456、0.457、0.458(超过0.4为差距过大,超过0.5为差距悬殊)。如果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在内,应该不低于0.5。无疑,体现了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符合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适当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是由于体制变迁中的无序因素,诸如寻租活动、内部人控制、垄断行为及腐败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则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消极的作用。本文着重谈谈收入分配差距的消极作用。 一、收入分配差距消极作用的主要表现收入分配如果违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相对立及过于悬殊的收入分配差距,将会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消极的作用。其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 1.降低经济效率。一般说来,非法收入的暴涨总是与腐败蔓延交织并存的,其牟取非法收入的主要手段就是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权钱交易、偷税逃税、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等;同时垄断行业凭借垄断优势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垄断有自然性垄断与制度性垄断之分,现实中尤为严重的是制度性垄断。近年来,政府用行政手段排斥其他经济成分的介入,对电信、电力、金融、保险、航空等实行垄断经营,造成了行业间发展机会不均等。这些都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格格不入,从而大大降低社会经济效率。另外,非法经营、寻租活动带来的高收入会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诱使更多的人从事非法经营、寻租活动,阻碍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使经济运行长期处于紊乱、低效的状态。据报道“九五”期间,由于权力资本化带来的负效率,直接造成金融机构流失的利差约3000亿元,地租流失约400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约5000亿元。 2.破坏社会公平。一是非法经营、寻租活动、垄断经营等所形成的高收入,直接践踏社会公平,从而引发社会各种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汤因比曾经指出:人不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得多高,也无法治愈他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二是一些垄断行业、垄断部门限制市场准入或控制、操纵市场价格,排斥甚至打击其他竞争者,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扩大了行业收入差距。据统计,1990年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收入比为1.8∶1,2000年上升为2.36∶1。三是不规范的分配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平。如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创收活动与创收经费使用,国家缺乏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致使各单位的奖金发放失控;又如少数垄断行业工资外的若明若暗的灰色收入与日俱增。不规范、不透明的分配形成了收入的差距,破坏了社会公平。 3.使贫富悬殊日益突出。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会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和矛盾。一是会抑制当前的消费。根据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边际消费倾向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呈递减规律。因此,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收入分配悬殊,势必影响市场有效需求。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0》刊载的数据表明,国民消费中,居民的最终消费所占的比重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最高时1989年达到80.7%,而在1999年则下降为78.8%;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消费比重由1984年的64.9%下降为1999年的47%。二是导致社会各阶层矛盾加剧,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其实差距拉大并不意味着绝对收入下降,但相对收入下降了。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收入的外部效应”,就是指一个人对收入的满足感并不仅仅取决于绝对收入,同时也取决于他的相对收入。更重要的是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合理、不合法因素造成的,这加剧了人们的愤恨与不满,于是人们“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收入分配过于悬殊,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冲突,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据调查我国年收入超过12万的很富有的居民家庭,占家庭总数的1%;年收入在5—10万比较富裕的居民家庭,仅占家庭总数的5%;绝大多数的家庭年收入不足5万元,达到或接近达到小康水平。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分配方式多样化,真正的贫富差距主要体现在财产差距上。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按五等分组,1999年20%的富裕家庭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55.4%,20%的最低收入家庭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5%,两者相差近37倍。而收入比不到10倍。目前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呈现“中、底部大,上头小”(金字塔型)的形状。当然,“两头大,中间小”(哑铃型)是收入差距拉大的必然结果,必须敬而远之;“两头小,中间大”(橄榄型)才是与小康社会相符合的收入分配的目标模式。 二、削弱收入分配差距消极作用的对策 要削弱收入分配差距的消极作用,应尽可能发挥收入分配差距的积极作用。为此,特别要鼓励技术专利、技术创新、管理等无形资本参与分配,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机制。 1.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由于转轨时期的体制性漏洞,我国已出现了一批暴富的人。经济学所讲的暴富不是数量的概念,而是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学范畴。不能用占用财富多少来划分是否暴富,只能从牟取利润的途径和手段来判断。从法律角度来看,可分为依法致富与违法致富,我们要防止的是违法致富。违法致富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大约有两种:一是掌握权力及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务人员个人或小群体利用职权进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是假冒伪劣、偷税漏税、欺行霸市、走私、诈骗等扰乱和危害市场秩序与公共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这些违法致富是引起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测算,我国目前的各种非法收入,在全国范围内大约使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上升31%。因此,必须加大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进一步全面实施公务员个人收入与财产的申报与公开制度;加强公务人员的各种监督,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约束公务人员行为;利用经济、行政、刑事处罚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