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预期,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从长期发展趋势看中国金融业最终将融入全球竞争之中,面对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全能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的激烈竞争,中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何去何从,现阶段可否建构适应国际化趋势的混业经营模式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制度比较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称作分业经营模式。另一种称作混业经营模式。从不同角度又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机构局限在银行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机构限定在证券业务范围内经营,两者不得交叉进入对方业务领域。以美、英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狭义的金融混业经营。例如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美国建立了狭义的金融分业经营框架;狭义的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实行严格分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广义的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中国和日本(“金融大爆炸”改革以前)都实行广义上金融分业经营。目前多数国家转向广义的混业经营,只是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可能有一定差异。 通常的观点认为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但不利于系统风险控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也不利于平等竞争。而分业经营有利于规避风险。实质上,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之争的是金融业的多元化与专业化之争,不能简单说谁优谁劣。历史表明两者都不乏经营成功或失败的实例。就经营风险而言: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是并存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大,但发展则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不发展了,金融风险不存在了,但最大的风险就会出现了:经济停滞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在发展中防范金融风险。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更高一些。混业经营的规模扩大使得安全性加强,流动性增强,风险性分散。就竞争而言,混业经营使大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提高竞争力,中小机构难以与之抗衡,不利于平等竞争。但只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能有效加以规范,混业经营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实际上这两种制度的变迁,与实行主客观条件环境有必然联系,受到市场结构、监控资源积累状况、人文因素等的影响。 二、从国际氛围看混业趋势 20世纪,全球金融业完成了混业——分业——混业的戏剧性轮回。从西方主要国家金融业经营模式演变看,美国对最终确立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明显滞后于主要伙伴。英国、日本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法律文件颁布都早于美国,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然而金融体制主流趋势以美国金融体制的演变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几次重大的转变,也均以发生在美国的事件为标志。世界金融体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分为三阶段。 19世纪中叶,美、德等国在工业化进程中,银行是以混业面目出现的。从独立战争到20世纪30年代近100年多年的时间里,美国一直实行自由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相当宽松,金融业随着其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体制以混业经营为主要形式。 分业成为主流是在西方世界大萧条之后。1929年到1933年爆发的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兼具银行和证券经纪商身份的全职银行在信用交易中大量进行高杠杆融资和将巨额赏金用于长期证券的自营,是危机发生直接原因。为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从而结束了美国混业经营的局面,也为世界经济的分业经营拉开了序幕。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并最终确立混业经营。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银行分业的严格规定,美国本土银行业务长期受到限制无法实现规模效应,大大降低了其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相比之下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国家一直保持着“全职银行”制度,并尝试向其他领域的业务渗透。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渐渐朝混业方向发展。1986年的伦敦市场的大爆炸改革;1989年欧共体的第二银行令;1996年日本的大爆炸改革。自1997年10月8日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国正式进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许多国家考虑将分离出来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统一于一个监管框架内,加拿大与1987年、丹麦于1988年、挪威于1986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和澳大利亚与1998年都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等国相继效仿。(注:参见刘定华、郑远民:《金融监管的立法原则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五期。)混业经营模式渐逐渐显露出巨大的优势。进入90年代,美国金融市市场面临即将被外国超级全职银行分食的厄运。且美国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势利的不断加强及网络新技术兴起和传统金融领域界限的模糊,美国银行掀起混业浪潮。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这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深刻反映着21世纪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美国金融模式变迁必将对国际金融业产生深刻影响,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推动下,越来越多国家纷纷放弃原来的金融分业政策,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经营模式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