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企改革从最初“扩权让利”,到后来“两权分离”,再到“制度创新”,经历了一个层层推进的过程,并逐步建立起了适应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在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通过企业改制,促使大批国有企业摆脱了陈旧落后经营管理体制的束缚,重新组建了贵、权、利有机结合的新的法人实体,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然而,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暴露出来,如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布局分散、退出通道不畅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出资不到位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在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就是富余人员往哪里去。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国务院《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务院〔2002〕859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而出台的。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的几个关系 如果说,产权改制、制度创新是国企改革的深水区,那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则是国企改革的难点。目前,中国的失业问题进入建国以来的第五次高峰。缓解就业压力积极有为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大国企改革的步伐,通过主辅分离,增加就业渠道和增强企业活力。如果国企主辅不分,继续背着沉重的担子上阵,企业不仅缺少战斗力和竞争力,而且一旦机会和有限资源消耗殆尽,主业辅业就可能一同沉没。因此,八部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推进国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 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就是要改革国有产权的实现形式。对改制分流的辅业单位,要通过吸收各类非国有投资,变过去的单一投资主体为多元化投资主体。对改制后的辅业,要按照出资额多少派出国有法人产权的股东代表,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进入企业管理,改变企业的行政管理办法,使主业和辅业间形成法人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改制企业才能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走向市场。 1、正确认识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支付改革成本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会使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这样看:如果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分流富余人员,彻底改变不合理的养人机制,那么,企业的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缺少竞争力,很有可能在将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分流富余人员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怎么分流?最优的办法是与这些富余人员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将来与这些富余人员不再发生直接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来源显然不能是企业中的优良资产,但也不能是空头支票,所以,利用企业中的“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支付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是目前情况下的最优选择。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利用三类资产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并不是分光了事,这不是改革的目的,也不利于分流职工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是利用这些资金,通过吸收社会资源,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组成经济实体。这样既解除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包袱,又合理安置了分流人员。所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支付改革的合理成本,并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2、正确认识和处理改制分流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也是我国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推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与促进就业并不矛盾。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力,经济就不能持续健康发展,就业就更没保证;而国有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走减员增效的路子。国有企业发展壮大了,就会带动相关产业,包括众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主业与辅业的关系。对于企业的领导班子和决策者而言,也有一个观念转变问题,决不能把分离辅业简单地看做是甩包袱或处置不良资产。要处理好主业与改制分流后辅业之间规范与扶持的关系。这种关系形象地说,就是既不能“藕断丝连”,也不能“一刀两断”。所谓不“藕断丝连”,主要是指在处理好主辅企业之间的“三个关系”上,改革方向要明确,态度要坚决,不要含含糊糊,模棱两可,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股的不参股,参股的主体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绝不能再沿用原来管理下属企业的老办法,干预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一切经济往来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所谓也不能“一刀两断”完全撒手不管,主要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到,辅业改制的成败直接影响到主业的竞争力,自觉地把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看成自己的历史责任,为其生存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原主体企业除了要负责改制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外,对改制分流企业在发展初期阶段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给予主要的支持和扶持,在合规的情况下“扶上马,走一程”,使改制企业尽快融入市场,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二、要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结合起来 1、要与拓宽企业减员增效的渠道结合起来,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缓解社会再就业矛盾开辟更加广阔的途径。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必须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将富余人员简单地推向社会。采取主辅分离的方式分流富余人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优势,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以及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扶持发展一批既服务于本企业、又能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实体,把国有企业内部的生产力进一步释放出来。实行辅业改制后,在新的机制下很可能会有一批辅业得到更快地发展,吸纳更多的富余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将进一步拓宽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