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明确提出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这是党的十六大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度,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年初,国务院领导在审计署视察时,再次强调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指出审计是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和民众的眼睛。因此,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研究,将有力地推动审计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理论阐释 公共权力是一种合法的政治权力,是所有各种权力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持续力最强的权力。伴随着公共权力的产生和发展,人类对权力本质和特点的认识在不断加深。马克思主义和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力学说,是认识和把握权力本质的最科学的思想,是我们研究权力及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公共权力的实质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权力,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力,统治阶级只有运用国家机器才能实现阶级统治。因此,所谓权力,归根结底,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在国家政权、国家管理和国家政治关系中依据一定的机构、管理、制度和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政治力量。权力具有对有价值的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功能,公共权力应该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课题。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法定的监督职责,使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处于较高的法律地位,并从宏观上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为审计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的高度,赋予了审计机关更重要的职责,突出强调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因此,建立良性权力运行机制,审计机关必须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推动民主政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在人类历史上,腐败现象是与公共权力相伴生的痼疾,只要设置公共权力,就有可能存在权力的腐败。而解决这一难题的途径也如孟德斯鸠所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解决权力失范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公共权力体系,以保障和维护公共权力的公正使用与清正廉洁,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二、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审计的本质特征 审计的本质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主要职能是监督,即监督国家财政。无论是财务审计、绩效审计,还是综合审计、管理决策审计等,都是对国家财政从不同角度实施的监督。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所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国家财政和公共资金配置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监督。一般而言,权力包括人权、物权和财权,其中物权和财权即公共资源的配置权与审计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腐败作为公共权力的变异现象,在根本上要在权力系统内部的矛盾运动中加以解决,审计监督作为公共权力的制约力量,在遏制权力的经济腐败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 审计监督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即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综合性专门监督,对经济行为尤其是经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作出评价和鉴证。这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权力和对审计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行使法定职责的基本前提。因此,对国家审计而言,每一个审计项目都是在对权力实施制约和监督,即对公共资金的筹集权,管理权、分配权、使用权的制约和监督;审计过程是对权力滥用的确认和纠偏;审计建议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依法;移送审计线索则是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审计的法定职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是维护国家所确定的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监督,也是国家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层次监督。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以自身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和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在权力监督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 国家审计是综合经济监督部门,监督的范围可以覆盖所有的公共权力部门。近五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71万个单位,查出大量违法违规问题,经处理以后已上交财政864亿元,追还被侵占挪用资金1081亿元;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移交经济犯罪案件6142件,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242人,配合纪检和司法机关完成了5400多个案件的审计查证工作;通过审计及时发现了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揭露并查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从宏观层面对权力进行了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