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不少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并购准则,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总的来看,反垄断法和企业并购政策的基本原则,一是禁止垄断和卡特尔协议。垄断是指企业通过并购、收购或低价倾销等手段,把其他竞争对手从市场上排挤出去,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并以此支配市场。许多国家通过反垄断的法律,对危害竞争的垄断企业实行分割。二是限制削弱竞争的并购。市场集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但过度集中又会产生垄断,从而限制竞争。由于企业并购是实现市场集中的主要途径,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导致市场过度集中的企业并购,尤其是对大企业之间的并购加以必要的规制和严格审查程序。三是禁止滥用市场力量。所谓滥用市场力量是指在市场中居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凭借其自身实力对其它企业施加影响,迫使其它企业按照自己意愿行事,从而妨碍市场竞争。具有市场力量的大企业并不等于垄断,只有那些利用其市场力量,采取非法行为的企业才是垄断企业。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对价格歧视,排他性独家交易,搭配销售和限定销售区域等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加以限制。 本文重点介绍和比较美国的反垄断法和欧共体的促进竞争法。 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和企业并购政策 1、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和法律框架 在美国,不少法律与反垄断有关,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有3个。这些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竞争,降低价格、鼓励创新和给消费者更多选择,但各有其侧重。 (1)谢尔曼法 早在189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的法律——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反垄断的基础法,主要针对贸易中存在的垄断问题,重点是禁止垄断和共谋。 谢尔曼法禁止任何限制交易的协议。所谓限制交易是指交易中的反竞争活动因素超过有利于竞争的因素。谢尔曼法规定:任何用来限制交易或者商业活动的合同,无论是以信托、共谋或其他方式,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这类合同或者从事任何形式的共谋,都将被认定为犯有重罪。公司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个人将被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对公司和个人实施上述处罚。 谢尔曼法对垄断的判断依据,一是按区域和产品划分的市场力量,主要以市场占有率为依据,如果某个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为80-90%,可以视为市场力量很高。二是当事企业采取了某些掠夺性定价或排他性的行动。 (2)克雷顿法案 1914年通过的克雷顿法的重点是防止价格歧视和通过产权重组形成排他性经营。克雷顿法认定价格歧视、排他性和限制性合同,削弱竞争的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互派董事等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一般规定。 克雷顿法限制不正当竞争:禁止卖方对不同买方实施歧视性价格,但是允许对不同品质、不同等级或销售数量的产品实施差别价格;在上述条件相同时,只能根据销售成本或运输成本的差别,相应地减少价格,并且卖方只能是为了竞争进行善意降价。该法认为,除了提供与购买和销售有关的服务以外,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在商业活动中支付或接受佣金、回扣、津贴或其他补偿都是不合法的。 克雷顿法还限制企业间削弱竞争和形成垄断的权益或资产交易,规定从事交易活动或者对交易活动有影响的任何企业都不得擅自进行可能会持续地减弱竞争,或有利于形成垄断的并购活动,即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获得其竞争对手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或资产。若进行这种购并活动,须事先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但是,不影响竞争程度的单纯投资行为不受限制。 克雷顿法规定,当公司违犯任何反垄断法的处罚条款时,授权、指示或者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或者代理人触犯了法律,并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该法还规定,当任何人、公司和机构的业务或财产受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损害时,都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并且可以要求获得相当于三倍损失和诉讼费用的赔偿,其中包括律师费用。 (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主要是对重组并购进行管理,防止重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任何并购必须获得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者司法部的批准,未经批准,资产不得并购为一体。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实施反垄断法,共同提出了企业并购准则。该准则概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对横向和纵向并购的有关政策。贸易委员会还被授权禁止任何个人、合伙人和公司在交易活动中或任何影响交易的活动中利用不公平竞争、以及欺骗性手段。 还有其他一些辅助性法规有助于主要法律的实施。如,1970年的防止敲诈勒索及贪污组织的瑞欧法案涉及到反垄断的内容;哈特-斯考特-海罗迪诺法案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购并活动必须先报贸易委员会,等等。 2、6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并购准则的变化趋势 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明确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分析因素、审查程序和惩罚措施等,司法部和贸易委员会编制了企业购并准则,为处理并购案提供指导。企业并购准则概括了对购并采取的具体政策,介绍了监管机构在分析并购活动时采用的分析框架和标准,以减少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企业并购准则包括横向并购和非横向并购准则,以横向并购准则为主。从1968年颁布第一个并购准则起,几次修订,最终形成1992年的并购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