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经成了一个热点问题,谈论主要是围绕四大国有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不良贷款能否证券化、如何证券化等问题展开的。就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理论上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法告诉人们,只有在收益至少不低于成本的时候,方案或投资才是可行的,即收益≥成本,遵照此方程,那么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就要求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要大于或等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具体到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收益可以看成是按揭贷款利息与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差,成本包括证券承销、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费用,用方程表示如下: Rd-Rs≥Cs+Ci+Cr+Cv+Ct+Co 其中:Rd——按揭贷款利息 Rs——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Cs——证券承销费用 Ci——信用增级成本 Cr——用评估费用 Cv——服务人收取的佣金 Ct——受托人收取的佣 Co——其他费用和税金 若以R代替Rd-Rs、以C代替Cs+Ci+Cr+Cv+Ct+Co,则上式变为:R≥C 只有在R≥C的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才是可行的,也才具有意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形成净收益,该净收益实际上由发起人享有。若R<C,说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使得发起人有净支出,会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则一般不会发行证券,因为不发证券比发证券更好。 从以上分析,贷款发放机构好像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在R=C时,并没有剩余的净收益,若考虑到贷款发放机构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的成本,发起人实际上会赔本。事实上并非如此,如美国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一笔按揭贷款一般要收取很多费用,常见的包括申请费、承诺费、特定进展费等,这些费用之和一般是贷款额的几个百分点,这些费用不仅能弥补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而且还包含利润在内。因此,在美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解决了不匹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而且还由于加速了资金运转,使得银行的利润增加。 二、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笔者的观点是:从理性的角度看,四大国有银行(因为我国大约90%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此这里只讨论国有银行的问题)缺乏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内在动力,因此,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目前在中国缺乏可行性。 (一)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但这种不匹配既不会导致亏损,也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日益短期化,而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短则五六年,长则达二三十年,由此看来,在期限上确实存在着不匹配的问题。但是,我国对已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因此利率风险虽然存在但是不大,在利率结构方面基本上是匹配的。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国有商业银行也不会发生流动性风险,这是因为一方面按揭贷款等长期贷款在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贷款中所占比重很低,建设银行最高也不过占贷款总额的10%左右,另一方面,各行的流动性不仅充足而且过剩,并且这种局面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而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 (二)若实行证券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么开始收取贷款申请等费用,要么充当一个大公无私的纯中介。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包括做住房按揭贷款的其他所有商业银行)在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时,并未像美国的银行一样收取申请费、承诺费等费用,而是不收取任何费用,贷款的成本是在以后收取的利息中逐渐摊销的。若实行按揭贷款证券化,存、贷款的利率差将由银行和参与证券化的其他机构共享,若是在R=C时,银行不仅颗粒不收,并且还要赔上贷款成本,从而成了一今为其他机构服务的大公无私的纯中介,即使能做到R>C,那么利差收入也由独享变成了与其他金融机构共享。从理性的角度来说,只要能够独享利益是绝对不会与别人分享的。有人可能考虑,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开始收费,这倒不是不可能,但是消费者的心理有一定的惯性,会抵制,另一方面,关于收费的法律在通过上也会有难度和需要时间。 (三)按揭贷款是各行质量最好的一块资产,收益稳定,各行流动性头寸充足,住房按揭贷款并不缺乏资金来源。众所周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较多,原因是对国有企业贷款难以收回。在我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中,住房按揭贷款都是其贷款中质量最好的,收益稳定,回收率高,不良贷款率不足1%。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银行存在存差问题,流动性头寸不是足不足的问题,而是过剩,缺乏贷款投向,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越来越理性的商业银行绝不会把最好的生息资产卖掉,拿回不会下蛋的现金。有人说,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就像是“鸡生蛋、蛋生鸡”,资金加速循环,使更多的人住上属于自己的房子。这种情况对美国是适用的,但对中国并不适用,因为,在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并不缺乏资金,是很多别的因素诸如家庭收入预期、房价等限制了居民贷款买房,而绝不是资金不足造成的。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尽管很多文章都说资产证券化已经是国际上一种普遍的或重要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手段或做法,但是并没有人提供出有说服力的案例和数据。在有案例的两本著作中,一本仅提到美国的RTC1993年12月在处理S&L的房地户贷款时发行过私募债(注:何仕彬著《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在另一本著作中,在列举的十个国家中有三个国家分别是美国、波兰、韩国实施了资产证券化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只占30%,不足以说明具有“普遍性”,而在后文中发现韩国“未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同样在后文中也未能发现波兰是否真实施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关于美国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料显示,1991年至1996年12月,RTC完成了72笔420亿美元资产的证券化,占接管资产总额的10%(注:周小川主编《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第1版)。从以上这些著作中,是根本看不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抑或是普遍做法,而能够看到的是包括韩国、墨西哥等多个国家曾尝试使用但未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