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学艺教授在他新近出版的论文集《“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一书的前言中指出:“要解决当前农村、农民问题,就应该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继续深化改革,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格局,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1](p5-6)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还在束缚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束缚农民致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1](P98),“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是造成农村问题严重的重要原因。”[1](p99) 本文赞同陆教授的上述观点,认为在新的条件下,要解决好“三农”问题,根本的一条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走工业化、城市(镇)化的道路,把“三农”问题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视野之中,发挥资源的比较优势,通过市场机制之手,达到各种资源合理有效的优化配置,从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镇)化的进程。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 然而,现实中市场化进程受到了干扰,特别是在农村,农民、农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被“边缘化”了。旧的经济体制,二元社会结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对农村的市场培育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使农民增收缓慢,农村生活条件恶劣,农业生产力低下,农业技术难以迅速推广应用,产业结构升级困难,进而影响工业化、城市(镇)化进程。有三个关键性因素影响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影响着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 (一)农村产权制度不规范、产权关系不清晰。目前农村的产权存在着许多界定不明确、产权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1)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界定不清,对于集体财产的权利与责任规定不明确。最突出的就是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归集体所有,但主体却不明确,所有权紊乱,稳定性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内容不够充分,土地流转受阻。这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农村土地的高效合理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农村乡镇企业的财产归属不明,由于政权与财权纠缠在一起,产权不明确,造成了很多的混乱,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显得空洞乏力,制约了乡镇企业的长远发展;(3)农村中非公有制经济缺乏明确而有效的保护,他们常常受到基层政府的各种非法摊派和地方官员“吃拿卡要”的侵害,使农民的致富冲动受到一定的抑制。总的说来。农村的产权制度存在着产权的界定不清晰,没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产权市场没有建立起来,产权主体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农村的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的建设缺乏良好的环境条件。这些问题导致农民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农村的要素市场难以建立和发展起来,资源不能高效合理地配置,农业生产力低下。 (二)户籍制度的限制及建立在其上的一系列的对农民和农村带有歧视性的制度和政策。现行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把全国人口人为地分成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类型,并实行有差别地社会福利待遇政策,把户口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大户口性质,并对“农转非”实行严格的限制。由此以城乡隔绝的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形成了二元就业制度、二元收入分配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公用事业投入制度、二元婚姻制度等。使农民不能平等地进入市场,不能公平地参与竞争,同时限制了人口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的合理流动,强化了人口对所在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人口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产生不利的影响,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这种制度上人为的分割使得农村不能发挥其比较优势,长期处于一种劣势地位,农村的发展事业受阻,也直接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因为资本与技术都远离了农村。 (三)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农业管理体制不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采用间接的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弥补市场之不足。然而在农业的生产中还存在着政府直接干预的行为,政府对农业生产产前、产后的经济活动的垄断,甚至对农民生产中的活动也进行干扰,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伤害农民的利益,不让利于民。与政府管得太多相比,政府提供的服务职能太少,对农村的公用事业投入严重不足,没有承担起供给公共产品的职责,规范公平竞争的制度性供给严重缺乏。农业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严重问题,部门分割,职能重叠,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相当数量的乡镇权力组织的行为既远离了乡民的利益也违背了国家的利益,为其成员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如一些基层政府搞的“面子工程”,不但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把农村有限的资源浪费了。同时,基层政府机构过于庞大,人员众多,管理不力,对农民进行非法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 这些都是在旧的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它们交织在一起,犹如一张巨大而又坚韧的制度之网,把农民、农村和农业排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因为它们使得:1、农民难以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同样也就不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保护进而获取自己的利益。2、农村的要素市场体系难以形成,产品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这决定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难以形成。农村的要素市场如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土地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都远未发育起来,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市场的培育与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和农村的市场化建设严重滞后,另一方面也由于一些体制上的原因,束缚了这些要素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如产权不清晰,法制不健全,政府行为不规范等。同时,产品市场的发展也处在一个低级的水平上,如期货市场的发展缓慢,各地区产品市场的分割与封闭性。3、流通体制不通畅,价格机制作用不明显。农产品的流通没有全面放开,国有流通部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混合不分,流通渠道的单一性,造成效率低下,流通受阻;农产品市场的地区分割,内贸与外贸的分割和农产品进出口的逆向调节,造成农产品生产不能受到市场的有效调节。生产资料的垄断经营,容易侵犯农民的利益。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不能参与产前、产后的经济活动。同时,国家对粮食实行双轨制定价机制,使粮食的价格发生扭曲。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利于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政府没有把农村困难家庭的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农村的养老制度、医疗保险制度,都没有建立,农民的人均负担过高,老人不但没有退休金还要承担国家的税费。与此同时,政府对农村的人力资本的投资远远低于城市的水平,这不但不利于农村的发展,也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结构的调整。5、市场机制在农村、农业中的资源配置作用不明显。由于政府的行为的任意性,政府直接干涉农民的生产活动,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作为传递市场信息的机制其作用受到压抑等使市场不能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导致农村有限资源的严重浪费,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经济行为的非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