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审视中小企业 遍布全世界各地的中小企业正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产生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在过去曾有过一段时期并没有得到各国政府普遍、深刻的认识。在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以及经过对日本、韩国等大企业集团发展模式的利弊分析,显示出中小企业的魅力之后,世界各国又普遍开始把关注的焦点重新放在中小企业上。近年来,国际中小企业政策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已将中小企业看作富有机动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的“世界经济之魂”。认为中小企业可以发挥如下作用:市场竞争的先锋队,推动市场竞争,促进经济新陈代谢;技术创新的领头人,不断创新技术,开创新兴产业;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发挥企业家精神,提供自我发展机会;区域经济的火车头,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对工商业区域集聚起到核心作用。 由于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中小企业在各个国家或地区划分标准并不一致,即便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是变化的。在1999年底以前欧盟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并不严格,它是将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洲货币单位或者年资产负债总计不超过2,7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公司称为中小企业。其中各成员国亦有不同的标准,例如,雇员人数少于200人和年营业额不超过50万英镑是英国划分中型公司和小型企业的标准;法国通常把雇员人数在10-499人之间的企业统称为中小企业;德国官方把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年销售额为200万马克以下的企业视为小企业。2000年初,欧委会建议使用以下标准衡量企业规模:一是雇员人数,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50-200人为中型企业,25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二是资产额,250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50万-1,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1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三是营业额,50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500万-2,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2,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在美国,制造业和批发业中平均500人以下、零售业和服务业中3年平均营业额为350万美元以下者为中小企业。在日本,制造业和矿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和服务业中50人以下和1,000万日元以下者为中小企业。以上是从量的规定上划分中小企业。另外,从定性上看,凡是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经营单位可统称为中小企业。如美国颁布的《中小企业法》的定义是: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某一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型企业。 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举足轻重。其重要性集中体现在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及其功能方面。即使在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也绝不限于数量上的优势。美国2000年共有2,300万个小企业,雇佣了全部私营企业50%的雇员,产生全美一半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创造了大部分新的就业机会,美国的出口有2/3来自小企业,小企业是美国经济中最有活力、成长和变化最快的企业。欧盟在2001年底共有企业1,933万个,其中99.8%的企业为中小企业,93.3%的企业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即所谓的微型公司。目前欧盟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欧盟非公职就业岗位的60%左右,其创造的增加值占欧盟GDP的50%。德国现已创建中小企业27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全国70%的就业人口在中小企业中供职,中小企业生产产值占总产值比重53%。英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8%,雇员人数占非政府雇员的56.3%,年营业额(不包括金融行业)占全社会的52%。日本中小企业共508.9万家,占企业总数99.7%;中小企业从业人员4,168万人,占从业人员比重72.7%;制造业中小企业生产产值164兆日元,占总产值比重50.8%;零售业中小企业销售额112兆日元,占零售业销售额75.7%。韩国中小企业单位数270万家,占企业总数99.2%,其中制造业5人以上的企业78,869个,中小企业从业人员163.8万人,占从业人员比重70.5%;中小企业生产产值1,967,960亿韩元,占总产值比重46.3%;中小企业生产增加值848,900亿韩元,占增加值比重43%。到目前为止,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 面对产生如此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小企业,近年来,世界各国或地区愈来愈重视和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大力加强宏观管理 美国为保持其在当今世界的经济领先的优势,十分注重中小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并从宏观管理上积极引导和扶助其发展。一方面,它的立法部门通过制订各种法律和法规,为中小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竞争环境,并特别注重致力于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小企业的良好发展环境。美国制定了专项的《中小企业法》,在此基础上,历届政府又陆续制订了10多个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从业人员所有制度法;制度缓和法;公正平等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投资奖励法;资本形成法;等等。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美国早在1958年就正式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并作为政府的永久性机构,其办事处遍布全国各地。该机构帮助美国公民创建、运营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协助,如直接投资、贷款担保、免费咨询服务、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并资助大学、经济开发机构开展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