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是完全的假设下,供求信号通过价格机制能够实现社会理想的资源配置。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作用非常简单,即为收益率高的项目提供资金;即使在将来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和各类金融市场的建立,也有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事实上,信息是稀缺的,有成本的。20世纪70年代之后出现的信息经济学强调了事实上信息是不完全的、买卖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即卖者拥有买者所不了解的私人信息,卖者可以用自己拥有的买者不了解的私人信息来欺骗买者。这样,资金分配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所以如何相对有效地配置资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0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和约瑟夫·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对不对称信息市场上经济行为的开创性研究。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提出了市场上信息较少的一方如何行事的理论。用这种理论分析信贷市场时,斯蒂格里茨提出了著名的信贷配给论。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人得到贷款,而另一部分人即使愿意支村更高的利息也得不到贷款;第二种情况是:一个给定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得到满足。新古典经济学将这种现象或者解释为由外部振动引起的暂时的非均衡现象,或者解释为政府干预的结果。斯蒂格里茨和魏斯(1981)证明,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供款人方面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将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而存在。 在信贷市场上,贷款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个人在申请贷款时,知道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拖欠贷款的可能性有多大,而贷款机构并不知道。个人有可能利用贷款机构的不知情,或掩盖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信息获得贷款。其次,当款借到手之后,借款人有可能任意挥霍,这种现象称为道德风险.贷款机构面对个人的道德危险可以采用的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利率。提高利率可以用增加的利息收入来补偿可能出现的拖欠损失,但也有不利后果。一方面,面对高利率,能按时偿还的安全客户只好退出借贷市场,而危险客户仍然贷款,因为他们有赖账的打算,利率再高也无所谓。另一方面,对所有贷款的个人而言,为支付高利率只好把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贷款机构收不回贷款的风险也更大。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所以,提高利串并不是贷款机构防范风险的有效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甄别就显得尤为重要的。对贷款机构来说,要有一套甄别的制度,即要有个人信用制度,贷款机构可以根据个人过去的偿还情况判断个人的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拖欠贷款的个人给予惩罚等。在这种制度之下,个人的信誉变得十分重要,拖欠贷款会使自己在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就降低了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欺骗性贷款的可能性。所以,在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金融市场上,为了减小信息的不对称,应该尽量将借款人的信息传递给贷款人,贷款机构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进行信贷配给正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反之,贷款机构也要尽可能地将拟交易及相关信息传递给拟贷款之个人。如果没有一套个人信用制度,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资金需求很难得到完全满足,当然,要作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人和贷款机构的良心发现,而要靠制度保证。 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对于贷款机构而言,就能根据个人信用的历史、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个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对于社会而言,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在美国,为个人提供储蓄工具和信用的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金融分析家把二战后的这段时期称为个人金融时代,因为个人不仅仅是现代金融市场可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更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他们更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大的借款者。正是由于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美国消费者为达到期望的生活水平在金融市场上大量借款。例如1995年美国贷款市场上个人的净借款额达到3300亿美元,而非金融企业的借款不到3200亿美元。1995年美国个人债务总额为5万亿美元,仅略低于联邦政府和所有州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在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迅速发展中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安排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今,美国制订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逐步趋于完善,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在稳定国家经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估不仅关系到经济生活,还与人权、个人隐私等诸多方面有着联系,因此要受到各种法律和法规的约束。自六七十年代至今,美国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有关个人信用贷款的联邦法律,主要有《个人贷款保护法案》(又称贷款的真实性原则)、《公平信用记帐法案》、《个人租赁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公平信贷和信用卡信息披露法案》《公平债务归还法案》《社区再投资法案》《平等贷款机会法案》《公平住房法案》、《住房抵押公开法案》、《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案》、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高法案》《破产修改和联邦判决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按照借贷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解决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设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