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必须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必须彻底做到政企分开,必须进行道德观念教育,三管齐下,才能有效地制止和减少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 一、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用法律手段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法》应对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模式;职责范围、转让、使用等方面做出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我们现有的国有资产是在政府行政序列下进行管理,并且在管理目标上,我们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收益要求,并把这个收益要求同资产管理者的个人福利联系起来。所以,作为一个资产管理者,当他并不清楚他所管理的资产在特定行业中应达到什么样的收益率才能算是好的话,并且他也不清楚他实现相应目标与个人福利有什么必然联系的时候,他就不可能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也不可能按照资产运动的规律把资产动态地管起来,而只会静态地把资产管住。而静态的资产管理并不是资产管理的目标,在资产的收益和资产的流动都没有得到考虑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就成为没有内容的工作,成为只具有象征意义的东西。 在管理目标并不明确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通过强调行政控制力,用行政管理代替资产管理。这就使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不利于培育出一支善于进行资产管理的专业队伍。我国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级人员,他们并不是只以盈利为惟一追求的经营者。另外,由于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不是职业人士,他们并不一定要在经营国有资产的过程中锻炼自己的职业能力,也不一定要通过国有资产的经营业绩来提高自己作为高水平资产管理和经营者的职业声誉,也没有这样的市场来记录和传播他们的声誉。他们也许会认真对待所管理的资产的收益,但他们却不必要这样做。因为他们今后的事业发展并不惟一地由这些业绩决定。 世界上最好的国有企业都专注于资本的有效利用。我国政府追求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目标是很自然的。但在行使其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时,国家股东应专注于资本回报的最大化。对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好测度是经济增加值(EVA),EVA考虑了负债和股权资本以风险的基础的机会成本。注重资本回报最大化将便利国有企业的全面商业化,以便为迎接中国加入WTO后的竞争做好准备。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运作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商业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直接向国务院总理汇报并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的“事业单位”(PSU),商业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就比较容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全职专业人员,其报酬应基于市场水准。需要全职工作人员就是要确保这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的而不是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以市场为基础,以便吸引那些具备必要技能的工作人员。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商业培训或拥有商业经验,能够对一个国有企业的营销、生产、财务和其他商业计划和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这些管理技能在非国有部门比较容易获得。要充分获得必要的一般商业管理技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应当能够和愿意实行和非国有部门相似的薪酬标准。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应既包括国有股的管理,也包括在适宜的情况下出售国有股。在行使其国有股管理职能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国有企业国有股的价值负最终责任。在组织国有股的出售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目标应包括出售收入的最大化。在股权管理和股权出售职能之间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实际上,由于国有股价值的最大化将有助于任何股权出售收入的最大化,将这两种职能联系起来是非常必要的。 (四)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 国有资产目前分布的范围太广,以后肯定要进一步收缩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但是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国有资本不能从哪些领域退出,应该在哪些领域继续保持控制。在此之外,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所有的退出事宜。 (五)国有股转让的规则 中央政府应该制定统一的国有股转让规则、程序,确保国有股转让程序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以防止国有股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六)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 确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方法,即使地方政府在国有股转让中没有违背统一的规则、程序,中央政府仍然要统一确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办法。这种收入一般不应该被用于投资,而应该用于补充社保资金的不足等。 (七)资本预算 确定统一的资本预算格式和程序。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资本预算有着重要的地位,应该通过资本预算来约束新国资管理机构、中间层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行为。在资本预算中,应明确长期和短期资本预算的目标、原则、风险度测定办法、资本成本计量、风险投资的评价与考核、资本预算格式和程序等内容。 (八)国家股东权益的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正常手段,即年度股东会议和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任命行使国家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包括确保公司的商业计划、资本投资、融资、财务绩效、风险管理、重要管理层的任命、职员配备、薪酬、增加值和资产负债表。为了给公司管理层充分的运作空间,股东寻求这些股东权益的实现应该通过年度股东会议和对董事会的任命来行使。政府的其他非股东权益应当通过适当的商业或行政法规渠道来实现。行使股东权利将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重视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做出正确的任命以及监督国有企业商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拥有行使其股权管理和股权出售职能的权力,并应当拥有在国有企业年度股东会议对国有股进行表决和进行国有企业董事任命的专有权。这与用非政治、商业性和专业的方式有效利用国有资本是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应负责与政府联络,并保持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股权管理和出售工作的支持。政府可能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财务绩效目标和其他指导方针。只要符合这些指导方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应该拥有为实现规定的财务目标而履行其股权管理和出售任务的实质性的自主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就是要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的充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