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1979年的经济改革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也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状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使我国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格局逐步演变为城市内部的二元劳动市场。虽然农村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但也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劳动力市场状况仍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现行和未来的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并影响着我国的就业政策。本文拟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变迁过程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并通过现行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对政府的劳动就业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计划经济与城乡二元劳动市场 我国城乡分割体制是50年代末以后逐步形成的。建国初期,我国广大农民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迁入城市的权利,人口城市化是在政府干预较少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时期。虽然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高于农村,但是1950-1957年城市人口增长总量中,由迁入导致的机械增长占到了60.8%,这是很不寻常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满足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对劳动力的需求,适应了迅速扩展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要求。然而,无限制的农村劳动力进城也使城市在就业、住房、食品供应等方面越来越不堪负担。同时,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流,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针对这种情况,从50年代开始,政府就试图对农民向城市的迁移施加限制。例如,早在1952年前,政务院就发出了“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并采取了诸如严格禁止企业从农村招工,在城市建立收容站,把进城农民遣送原籍等强有力的措施。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国家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并规定,农业户籍的居民要想迁入城市,首先必须获得城市管理当局的批准,由此建立了极为严格的控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尔后,国家又规定了与这种户籍制度相配套的生活资料供给制度、就业制度和福利制度等。只有持有城市合法户口的城市居民,才能获得国家配给的基本生活资料,才能由城市就业部门安排工作,才有资格享受各种福利等。这样,就在城乡之间筑起一道制度性壁垒,形成了城乡分割体制,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向城市迁移。 在城镇就业单位内部,为了给广大城镇职工提供生活便利,以及对社会成员实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每一个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形成了一个功能多元化的综合体。国家通过“单位办社会”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社会需求。同时又给予了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行为的身份、权利和地位。对于每一个单位的成员来讲,这同时也意味着,他必须全方位依赖于单位才能在社会中立足,个人档案、人事关系由单位统一管理,住房由单位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幼儿园、小学也都隶属于所在单位或更大一级的单位,就连劳动力本身事实上也隶属于单位,由单位进行统一调动、配置和管理,从而形成了“单位所有制”的城市劳动力管理体制。 二、农村劳动力进城与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以户籍制度和“单位所有制”为根基的城乡劳动力管理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劳动力管理政策造成的,即政府放松了对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部分限制;另一方面是由于起源于1979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从农村向城镇的劳动力流动形成了所谓“民工潮”,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给城市交通、住房及生活管理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流入城市的劳动力看,除极少数具有经营和技术才能的人才在城市取得了稳定收入和住房条件,得以长期生活在城市外,绝大多数进城农村劳动力都属于“候鸟型”的或过渡型的。这些“侯鸟型”的劳动力就象日本早期的兼业农户一样,在经济扩张和迅速发展时期进入城市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能够取得收入的职业,而在经济低速发展或经济调整时期,又重新回到农村从事收割、播种等农业劳动,成为城市繁荣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大军,而政府又不必过多的为这些人的社会保障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进城劳动力由于城市户口和住房及其他福利条件的限制,除极少数经商致富或能长期从事具有一定技能职业的人以外,大多只能在城市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性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形成了我国城市独具特色的临时工制度。 这种城镇“临时王”制度的形成是与当时我国特有的国有企业制度分不开的,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件下,由于企业全体职工(包括企业经理人在内)的工资与本企业利润增长挂钩,从而使企业决策人的物质利益与本企业工人的物质利益一致起来(尽管双方在企业内部的工资收入分配上还会有矛盾),形成了特定条件下我国承包制企业追求人均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这种追求人均收入最大化的企业目标由于着眼于追求集体收入的增长,而不是企业主或股东收入的增长,从而增添了劳动力“进入”和“退出”企业的壁垒,是形成国有企业内部双重劳动力管理机制和“临时工”制度的重要原因。 按照劳动经济学的原理,如果劳动力同质的,在企业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工资率低的企业的职工会向工资率高的企业流动,劳动力流出会使工资率低的企业劳动边际收益提高,从而可以提高工资率以重新吸引劳动力;工资率高的企业则会因为劳动力的增加而使劳动边际生产力下降,从而最终降低它的实际工资率,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这时如果劳动力流动是完全自由的,就会形成一个一致的市场均衡工资率。而如果企业行为目标是人均收入最大化的话,不管政府是否为劳动力流动设置行政障碍,只要各企业的人员已经符合了人均收入最大化的要求,收入低的企业将不允许本企业的劳动力流出(虽然并不一定完全奏效),收入水平高的企业也将不允许劳动力流入。因此,由于“进入”、“退出”壁垒的存在。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水平的差别被凝固起来。一个劳动者个人收入的高低主要不是由于他(或她)个人的技术水平和努力程度,而是更多地取决于他(或她)所在的企业的经营业绩。这种经营业绩的取得,可能是由于所在的企业支配着国家更多的生产资料,可能是由于所在企业的垄断性质,或者是基于企业产品在市场的暂时性短缺等等。即使政府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企业劳动力的增加投入量也不用正式职工的吞吐来调节,而用临时工的吞吐来调节。这是因为,根据承包制企业的原则,正式职工是要参与企业利润分成的,它的人员进入和退出存在着企业设置的行政障碍。而临时工是不参与利润分成的,临时工的招收只要不多到使临时工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临时工工资的地步,都会为正式职工带来人均收入的增长,因为在计算人均收入水平时,临时工创造的净收入是要计算在分子上的,而临时工人数却不计算在分母里。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行承包制的中国企业里,出现在正式职工人浮于事的情况下,却要大量招收临时工的原因。由于户籍制度和企业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差异性对待,大量进城临时工在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形成了“正式工看,临时工干”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