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济效益趋好,控制力和影响力增强,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一、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总体回顾 从1989年至2002年,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居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实现了从承包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转变,制度创新重新焕发了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在总结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在扩权让利和承包制经验的基础上,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重新界定了企业的经营权、政企关系和法律责任,推动了企业进入市场,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并在部分省市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 1993年11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明确界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包括“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个方面。从此,我国加快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理论上又有重大突破,提出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①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②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③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 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上,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三年两大目标,即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采取了“三大杀手锏”——债转股、技改贴息和兼并破产等政策措施,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作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目标。这个《决定》对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全面阐述,强调要突出抓好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和面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四个环节,为国有企业的跨世纪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方向。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2000年9月出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指导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2001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在培育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的重要进展 为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积极推进政企分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调整和减少了专业经济部门,国务院部委由40个减少到29个。2001年初,进一步撤销了9个工业和贸易局,彻底打破了工商领域的条条管理体制。自1998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中央党政机关与所管理的530个企业脱钩;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的6408户经营性企业全部移交地方;军队的297户保障性企业完成移交;中央所属的94个国有重点煤矿及随矿的174个企事业单位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有色系统135户生产企业和72户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 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1994年11月开始,国家选择1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各地方、各部门也选择一部分企业,全国共有2700多户企业进行试点。到2001年底,有1994家企业集团母公司已改为公司制企业,占全部企业集团的73.6%,其中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801家,占全部改制母公司的40.2%;有限责任公司744家,占38.3%;股份有限公司379家,占19%。列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的514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占83.7%。一批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如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都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同时,积极探索国有股减持的有效途径,既可实现股权多元化,增强国有股的流动性,又可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探索国有资产管理有效形式。自1993年起,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股持股机构。一些省市将行业管理部门改组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直接向大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授权,探索构造国有资产的营运主体。如上海市建立了出资人制度,实施了授权经营,先后将19个企业主管局,改制为40个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目前整个国有企业授权经营面已超过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的90%。通过授权,初步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问题,明确了结构调整的主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推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同时,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1998年开始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分两批确定对299户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国务院任命派出了38名稽察特派员。后又过渡到监事会制度,从制度上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