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GDP增长率的魅力越来越弱 除了政府官员、经济学界和少数财经媒体之外,普通百姓对于今年GDP增长是七还是八,对于经济学家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的经济增长率预测的种种争论,似乎并不太有热情和兴趣。为什么?2002年全年GDP总量超过了10万亿,GDP本身就是新创造财富的增量,但其中只有8%的额外增量部分(大约是8000多亿)的分配才能使人感觉更富足,这些财富的去向在哪里? 存货投资之谜。根据社科院李志宁的调查,在2002年,全国没有一种商品供给不足,但有86%种类的商品供过于求,国内的存货投资快速增长,这个数字在1996年约为1.33万亿,在2001年约为3万亿元,年均增加3400亿,较之5年内GDP增量稍小,而2002年一年存货投资增加了1万亿,应该说其中大部分是非意愿性存货投资。那么,这些卖不出去的库存到底有多少?有没有准确的存货投资数据?现在也有说存粮大幅度下降的,有说存粮相当于年消费量的50%的,这存粮到底有多少?考虑到2002年GDP增量不过8000亿左右,因此说高增长付出了惊人的高积压的代价并不过分。 外汇储备之谜。外汇储备在2002年达到了2864亿美元,相当亍GDP的23%,其中当年新增的外汇储备就达到740多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基础货币投放的120%,更相当于当年GDP增量的84%。也就是说,如果收入分配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那么2002年的10万亿中,9.2万亿让我们能维持2001年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准,而0.8万亿中其实有大部分并没有变成民众占有的财富分配形式,而是最终变成了外汇储备的大幅度增加,结果国内生活水准难以提高。我无意否定GDP指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指标要具有能真实反应民众生活的微观基础,例如就业率和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必须和GDP增长率结合起来考察。否则,为GDP多增长零点几个百分点的预测和争论,就变成了经济圈的自娱自乐。 面临严峻就业压力要不要调整思路 目前城镇失业率4%这个指标基本可以不看,统计口径看来还需要反映现实。目前就城镇来讲,2001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国企下岗职工共1400万人,约相当于城镇从业人口的5.8%。如果再加上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600万人,全国大概有2000万下岗和失业人员,相当于城镇从业人口的8.3%。但根据《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从1998~2001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有2500万人。应该注意到,这些下岗人数,还只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者,并不包含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下岗者。目前中国城镇至少有2500万人等待饭碗,相当于城镇中每10个人有一个人失业,这已经十分接近国际警戒线。比较令人警惕的是,现在不是工人失业,而是“企业失业”,就是某一类型某一行业的企业垮掉;甚至“城市失业”,就是基地型,资源型城市的垮掉,这对社会稳定的伤害相当大。如果考虑到中国农村尚有1.5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另寻出路,那么我们计算的结果是中国城镇失业率为10.2%,农村失业率为30.6%,全社会从业人员失业率为23.8%。并且这个状况在未来20年不会有根本性好转。更为严峻的是,国有企业工人的下岗通常是以强行买断工龄的形式进行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工人在遭遇解除劳动合同时基本上不具备谈判能力,只有默默忍受;而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不仅广受歧视,辛勤劳作一年也并不一定会拿到工钱,没有工作而带来经济压力并同社会角色上的屈辱感。 在就业问题上,政府可能存在两个失误,一是重视再就业甚于重视就业。其实全面小康最主要的地区必然是农村的小康,目前城乡间每年的人口流动次数已接近2亿人次,不将就业的中心工作从再就业的视野中转移出来,抓就业是失去了主线。二是重视正式就业甚于重视非正式就业。所谓非正式就业,就是用工合同不周全,用人时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不齐的雇佣方式。这一块是必欲除之而后快呢?还是善意引导,保证起码的劳工人身安全和薪酬发放?不去引导和重视非正式就业,在今天还仅仅是年末民工追讨薪酬的集中潮,在明天就会演变成就业压力而没有泄洪口,并且黑工黑人的惨剧就会越严重。 农村税费改革如何评价 农村税费改革出现了强烈的反弹趋势。人们一度期望税费改革后,能将农业税调整在600亿左右,而三提五统调整在1200亿左右。设置农业税本身究竟有什么法理依据?若说是流转税,农业税并非在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征收,而是农作物收获时征收。若说是所得税,那么绝大部分中国农民的纯收入水准根本不足以让其成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若说是资源税,恐怕也莫名其妙。农业税是个和税收常识相悖的“四不象”税。从法理依据看,征收农业税的法律依据是1954年毛泽东签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前者是1958年实施严格的城乡分割式户籍管理制度的前奏,而后者不是通过人大认可的法律。至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以上“条例”、“规定”制订的“细则”、“办法”,更不足道。农业税缺乏合法性依据,只能是摊丁入亩的延续思路,何况税费改革本身就有加重粮食重点产区和产粮大户的负担之虞。 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农村税费改革无非就是将附属在农业税上的苛捐杂费规范化,以免民怨沸腾,不堪收拾,但并税式改革千年来没有成功的先例。例如在安徽进行的税费改革的大体做法,就是把原有的多达数百项的各种收费,合并为农业税和农产品特产税,这两者称为“正税”,上交给县乡两级基层政府。此外还有一笔附加税,实际上就是往年的村提留,这笔收入留在村里,用以维持村级财务的日常开支。历史上类似改革也许可能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然而它的结局却毫无例外地与初哀相反。原因很简单:“名目”之果虽减,“巧立”之因不绝。所以,再税费改革难不在税费,而在理顺财政和整顿吏治。其实,税费改革反映了财政本身的举步维艰。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最终只是确定在安徽及其他新增的16个省份试行,就是因为国家拿不出更多的钱来资助地方财政,农民的税费负担暂时有所减轻了,可县、乡(镇)两级政府却感受到了改革带来的压力。县级财政保证乡(镇)、村不留资金缺口,过去由乡村自行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部分教师工资,改由县级财政承担;过去的“五统”被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对于“五保户”、军烈属的补助也一律由县级财政支持。此外,乡以下编制名义上虽然缩减了,并不代表着财政供养的人员就减少了,县乡财政仍在或明或暗地供养着他们。县财政支出因此出现了大幅的增长。鉴于税费改革主要靠县乡村的基层干部推动,可是财政可支配收入剧减,既导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大为下降,还直接影响到基层干部的可支配财力,有的县乡甚至连干部的工资也发不出来,这自然会影响他们推动改革的积极性。欲动税费而吏治不改,既动税费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却不足以弥补基层财政的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