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之后,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已向世贸组织开放了大门,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行政环境的巨大变迁。面对加入WTO的新变化,如何按照WTO规则要求来进一步转变中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学术界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入WTO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关系的转变 政府的经济职能关系是指政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应该处理的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邓小平曾指出:“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等官僚主义现象,都是与政府职能关系不清,“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以及没有管好应该管的事分不开的。(注:邓小平.邓小平文选(1975—198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87—288.)因此,分清职能、理顺关系、划分不同管理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是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加入WTO后,中国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关系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政府的经济管理必须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WTO规则体系的要求来运作。从当前情况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关系转交,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三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只有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理顺了,才有可能真正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加入WTO后的政府不应试图代替市场,更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去参与市场竞争,也不能对市场放任不管,无所作为。在现阶段的中国,政府不仅要维护市场,而且要参加“培育”市场,在市场管理领域发挥更多的作用。政府庄围绕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来行使调控、培育、维护、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具体说来,加入WTO后,政府应按WTO规则要求,取消关税壁垒,制止垄断,促进统一市场形成;按WTO规则要求,取消对外资准入领域的限制,清理不符合WTO规则的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把着眼点放在创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经商环境上来;按WTO规则要求,调整投资和税收政策,使国内外各种企业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按照WTO规则要求,坚决打击各种违法乱纪、不守信用、制假贩假、偷税逃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WTO规则要求,逐步完善本国的统计、金融、外汇、财税管理体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加入WTO后,政府必须以市场为取向来维护经营秩序,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调解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并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在政府与企业关系问题上,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需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政企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年,国有企业改革近几年来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政企分开的问题始终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为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出资者和所有者必然关心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企业也难以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国有企业可以不管,尤其是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管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同时,政府的经济管理还要管好非国有企业,不能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政府必须以公正、权威的地位,为企业等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入WTO后,政府必须按照WTO规则要求和政府对各类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承诺,排除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事实上存在的待遇差别。政府要取消一些领域和行业对非国有企业的准入限制,同时取消一些地方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上,我国政府的经济管理存在着中央与地方责权利关系不清,财权关系分配不合理,中央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被地方政府截留等问题。地方政府角色错位,行为失范,而中央权威削弱,宏观调控乏力、财政汲取能力降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在执行中严重失控失真的状况。同时,地方经济差距拉大,矛盾日益突出,使中央与地方关系更加复杂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失衡严重制约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使入世后的政府经济管理处于弱势地位。而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必须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政令统一,又要保证地方能够因地制宜,调动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加入WTO后,必须科学界定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力,确定经济权力归属以及比例数量关系,在法律的基础上科学划分事权。凡是关于国家整体利益、全局利益的事务,应由中央处理;凡是关于地方局部利益和地方自主性的事务交给地方自己处理,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协调统一。加入WTO后,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应首先放在法治建设上,制定良法并监督严格执行。“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注:[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32.)而“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68.)加入WTO后,中央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逐渐减少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缝隙漏洞,保证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有序;监督地方政府,防止腐败发生。而地方政府则应积极站在市场前列,以WTO规则为导向,紧紧跟随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使其职能更加理性化、规范化和积极化。 二、加入WTO之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方式的转变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方式是政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实现特定管理目标所采用的由一系列基本稳定的手段、方法、技术等要素构成的行为模式。从理论上说,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是一种环境适应与改造的活动,因为政府也是环境中生存的有机体,随着国际生态环境的巨大变迁,政府组织必采取新的适应方式与手段,以谋求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社会经济环境中以要求、支持和反对等要素构成的物质、信息和能量的流入,直接影响着政府的经济干预方式。而政府则根据输入的信息、物质和能量对自身进行必要的调整、改变、修订、消化和加工,消除各种反对因素及内部磨擦成本,寻求与外部经济环境关系的协调和谐,以便取得更大的外部支持。为了引导社会经济系统协调有效运行,政府必须适时改变对经济环境的改造方式和反应行为。从实践上看,在加入WTO之前,中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职能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逐渐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向以宏观管理为主,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由重视计划和排斥市场转向了经济管理中的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