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古今中外,贫富差距历来都是社会各层面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的关键。因此党的十六大把逐步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来完成,这说明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实现社会公正,注重研究贫富差距扩大这一社会问题。 一、贫富差距扩大的负效应 从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看,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扩大现象的出现具有某种合理的成份,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多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之下,收入差距过大现象日益严重,现在已超出了正常的限度,已经开始对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越来越大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严重损伤了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人们在能力、生产要素的拥有量以及劳动贡献量诸方面存在着差别,因而造成社会成员、社会阶层之间在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差异应当说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这种差距不应过大,不宜超过一定“度”,它应是以广大社会成员都能够普遍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益处为前提,否则便成为一种不公的社会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中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占总调查量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5%的财富。又据1999年三季度多部委的联合调查结果,20%的高收入户人均收入与20%的低收入户人均收入之比达8:1。最高10%的收入户与最低10%的收入户人均收入比高达21:1。贫富差距的加大,是造成当今各阶层间矛盾的主要原因。我国现阶段规模较大的贫困群体的存在,虽然从社会转型意义上讲是不可避免的,但人数如此之多是不正常的。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会损伤社会的公正原则并降低社会的整合程度,给政治体系带来负面影响,“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局面有可能诱发贫困群体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强烈愿望。当他们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有可能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达到目的,从而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是使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产生了一种相对剥夺感,使他们对社会产生某种抵触的心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之一,在少数暴富者被传媒大肆渲染的同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还很低。根据联合国最新公布的人文发展指数来衡量国家的贫困程度,中国在世界175个国家中被排在第108位,可见在社会发展的意义上,中国仍然属于贫困国家。而如果按照人均GNP来划分低收入国、下中等收入国、中等收入国、上中等收入国和高收入国,则中国仍然没有走出低收入的陷阱。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社会成员对自己的收入财产的绝对满意度绝对不容乐观。而且,虽然我国的扶贫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国家扶贫办2001年公布的数据,我国还有30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群众几乎全部集中在农村。而在农村贫困问题尚未解决的同时,近年来由于增大了国企改革的力度,失业下岗人员大量增加,城市贫困问题随之也越来越严峻。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贫困问题依然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而严峻的问题。据有人估算,我国现有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与农村困难户总计—亿左右,占总从业人数的14%左右。另据估算,如果按照国际贫困线标准,在我国每天生活不足1美元(月平均人民币250元)的人口占22.2%,每天生活不足2美元(月平均人民币500元)的人口占57.8%,即还有一半人生活在国际贫困线上,这是—个庞大的数字。一面是迅速加剧的贫富差距,一面还是大量人口生活在贫困,甚至绝对贫困之中。这种结构对于社会秩序是—个很大的威胁。也很容易使下层社会成员产生相对剥夺感和绝对剥夺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整合化,降低了社会内部的有机性程度,妨碍了社会的政治稳定。 三是严重挫伤了大量社会劳动者的积极性,削弱了社会发展的活力。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有些规则尚未健全,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从而出现了所谓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他们在不进行任何竞争与生产要素投入的情况下直接攫取财富,加剧了收入和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偷税漏税、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贪污受贿,更为突出的是利用职权牟取不义之财的腐败行为。近几年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及涉案人员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的巨额非法所得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在一些人暴富的同时,腐败等不法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对其他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形成利益剥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挫伤了大批劳动者的积极性,对社会公正损害很大,其危害程度无论如何评价都不会过分。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贫富差距扩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尽力减少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 二、对贫富差距问题的治理 一是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发展中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邓小平也十分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显然,邓小平是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视为实现公正的根本前提。我们一定要防止用平均主义的方式来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实际上,平均主义也是一种不公的社会现象,是同现代化及市场经济的准则相背离的。它是另一种类型的剥夺和不公,是贡献较小的人,能力较弱的人对贡献较大的、能力较强的人在机会方面、分配方面的剥夺。 二是消除绝对贫困,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农村还有3000多万人尚未脱贫,一些地区又出现了返贫现象。因此,最要紧的是致力于消除绝对贫困,建立低标准的,却具有高覆盖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尽快停止“锦上添花”式的再分配政策,关心弱势群体,把扶持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和农村发展放在第一位。应有义务保证向贫困人口提供最低水平的公共服务,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并逐步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加大扶贫力度,使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是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提高就业率是提升中低收入者收入的有效办法。要重视发展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积极支持和发展集体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加强社区建设,扩大社区服务,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引导广大居民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鼓励合理的人口流动,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间、工农间的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