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结构由过去的单一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各类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正在逐步从主导与补充转变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本文以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分析在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民营经济发展和参与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其目的在于探索利用国有经济体制外的因素解决体制内问题的途径。 一、民营经济的参与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1、民营经济将协助国有经济实现战略性转移。现阶段,为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和素质,有效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其基本思路是,将有限的国有资源从国有资本失去竞争优势的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投入到国有经济真正应该加强的领域中去。在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转移的过程中,势必使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经济总量下降,出现因国有资本“退出”而形成的空间,必须有相应的非国有资本进入。在中国现时的条件下,主要承接者就是民营经济。 2、民营经济能够为国有经济实现制度创新塑造真正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在当前,国有经济要实现彻底的制度创新,必须跳出以国有法人股东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局限,吸纳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同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虽然已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积累了丰厚的资本,但“创办式”投资办企业已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要求,必须实施“资本联合式”的股份经营,民营经济具备了参与国有经济改制的需要与可能。 3、民营经济可在一定程度上承接国有经济遗留的债务。目前,国有经济战略重组之所以难度很大,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如何清偿国有经济体制内的欠帐,其中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从国有经济内部可调动的现实资源看,无论是国家财政、国有商业银行,还有国有企业自身均没有能力自行消化和弥补因过度负债而形成的国有经济存量中如此巨大的缺口。国有经济吸纳民营经济参与战略调整,一是可以通过吸纳民营资本扩大企业资本规模,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相对减轻企业的单位资产所承担的债务负担,逐步消化一部分不良债务;二是通过承担债务式兼并,由民营企业将被兼购的国有企业的债务及产权一起承担下来,则能够有效地消化一部分体制欠帐。 4、民营经济将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据保守估计,现有国有企业职工中,至少存在30%的冗员。减员增效将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长期任务,再加上国有经济退出“失去竞争优势的一般竞争性领域”将形成的大量的失业人员。依赖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消化将要产生的失业人员。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在国有经济从某些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同时,引导民营资本及时进入,在保证企业经营连续性的同时,保证职工就业的连续性,以减轻因国有经济实施结构调整而带来的失业压力。 二、克服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认识误区 一是克服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上的“恐私病”。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有所减少,民营经济的比重会上升。这种变化使一些人担心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担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变化。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抓大放小”,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转化成新的集体企业、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只有一个部分转化为公司化的民营企业。国有经济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后,国有资本将会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增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同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从全国总体上而言,具体到某一行业某一地区,非公有制经济比例的多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民营经济参与国企改革,有的会涉及到的所有权,但更多的主要是企业经营形式和经营方式方面的问题,是国有经济实现方式的改变,不是私有化。 二是克服对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恐退病”。“抓大放小”、“有进有退”必然导致国有经济收缩战线。对此,有人担心会削弱国有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其实,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是使国有经济进入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并对经济全局发挥主导作用的行业和产业,因此,更能有效地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素质。因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进入“门坎”较低,规模经济要求低,易于产生过度竞争,国有经济在这一领域不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而退出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进入“门坎”较高、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大大增强国有经济的整体优势。只有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需要管的部分、不需要办的事情放开,才能把应该管的部分和应该办的事情做好。 坚持有进有退、所为有所不为,就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改革原则。从我国目前国有经济的现状看,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救活每一个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存活与发展,不仅仅依赖于自身的经营机制,还依赖于适宜的生存空间。对于早已资不抵债,早该破产的亏损企业,应该抓紧让其“死掉”,应当树立“能活则活,不能活则死”的观点,让企业“活有活路、死有死法”。对“死”掉的企业,经过剥离债务、资产重组,然后求得“新生”。这种“死”是为了更好地“活”。 三是克服对国有资产流动的“恐失病”。国有企业的退出,国有资产的全部出售,只是使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其价值的归属性质并未改变,国有资产并没有因此流失。合理的企业产权出售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换行为。至于出售价低于评估价,或为了解决企业的负债和职工安置问题所给的一些优惠,不能称这为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评估价只能作为出售的参考价,市场不会将评估价作为交易价。当然,由于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和操作上的一些不规模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这就需要通过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等方式解决。至于个别在国有企业出售中假公济私、乘机侵吞国家财产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不能据此因噎废食,不让国有资产合理流通和转让,而应该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建立和建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和政策体系,来确保国有资产在流动过程中保值增值。